很多朋友对于什么是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纠纷和夫妻共同经营公司如何认定?一方是股东?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夫妻婚后一方因赌博产生债务如何处理?
- 房贷由夫妻共同申请,离婚后该油谁来负责还?
- 夫妻共同债务被我起诉,丈夫假装答应还钱,叫我撤消对其妻子的起诉,然后一直不还,该怎办?
- 老公做生意赚钱了有老婆的一半,亏本了债务有老婆的一半吗?
- 夫妻不共同生活,离婚时债务怎么份?
- 夫妻共同经营公司如何认定?一方是股东?
- 最新民法典对夫债妻还的规定
夫妻婚后一方因赌博产生债务如何处理?
大家都知道赌博是违法的,法律对赌博的行为可以说是零容忍,所以,绝对不会保护因赌博而产生的债务。赢家无权向输家追债,输家当然也没有义务偿还。并且,赌债既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以赌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您的丈夫或妻子沉迷赌博的话,一定要好好思考,一直拖下去,连累的反而是全家。
房贷由夫妻共同申请,离婚后该油谁来负责还?
从法律上将,其实夫妻双方不用纠结这个问题,现实中一般不管谁来还的,这个房子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贷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不管谁来还对夫妻双方来说都是一样的,除非夫妻双方用书面的形式约定这个房子归谁所有,房贷由谁承担,那么就以此约定为准。
夫妻共同债务被我起诉,丈夫假装答应还钱,叫我撤消对其妻子的起诉,然后一直不还,该怎办?
之前以夫妻共同债务起诉夫妻两,后面撤回对妻子的起诉。现在不知道法院是已经判了,还是全案撤诉。若全案撤诉,还是要再次提起诉讼。若原来法院已经作出判决,那只要判决生效申请强制执行即可。
因为这个案件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目前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相对较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哟啊举证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但是,因为你之前已经起诉,后面又撤回对妻子的起诉,现在再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对于你来说还是比较不利的。另外,最高法院最新的意见是明确的,不允许在执行程序中认定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不得在执行程序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老公做生意赚钱了有老婆的一半,亏本了债务有老婆的一半吗?
这个情况还真不少见。有二种情形,一种是真离。欠债(指被诉讼判需还债)在离婚后,不必共同负担。还有一种是假离,为了转移财产,把名下的房产等财产过户到老婆名下,一旦被指控欠债,老公名下只有债务,没有财产,还真难让老婆来承担。除非你借他钱时,他们在婚内,最好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上签字,那就是共同债务。出借方在出手前一定要小心留证,不要碍于情面,或者怕麻烦,不然后面就很麻烦。
夫妻不共同生活,离婚时债务怎么份?
律师实务干货分享:
根据本人在律师事务所实务工作过程中总结出来的经验,给您以下建议
首先,要根据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来确定如何分担。夫妻虽然不共同生活也是可能产生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如照顾孩子一方日常所需、婚后购置家具、孩子生病住院的医疗费等。所以确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是离婚时债务如何分配的前提。
其次,婚姻中不共同生活很容易产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如果离婚时,被负债一方主张为共同债务,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此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没有证据很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个人债务。
再次,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一方分财产,另一方承担债务的不合理分配方式,仅对夫妻双方有效,但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实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样可以要求仅分财产一方承担债务。
最后,夫妻离婚应本着一日夫妻百日恩的原则,合理分配财产及债务,和平分手,将对彼此及双方家庭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
夫妻共同经营公司如何认定?一方是股东?
这个问题我在头条文章中专门写过关于夫妻共同经营公司的过程中,债权人该如何维权,诉讼策略该如何选择的问题,仅以部分摘选供参考。一、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不能成为实质一人公司的界定标准。
《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约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如果夫妻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出资设立公司,能否成为界定一人公司的标准?笔者认为不能。
因为《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同时《公司法》也并未有规定夫妻之间出资视为单一出资或者股东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则视为实质一人公司。
另外实务当中也不乏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但是后因感情破裂进入诉讼要求分割财产的情况,所以从夫妻共同财产角度进行界定一人公司缺少法律依据支持。
二、一人公司的判断的标准在于公司内部运营机制。《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涉诉案件当中如果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此可以看出一人公司与多人公司的关键区别在于一人公司股东更容易发生滥用股东权利侵害第三人的情形,所以《公司法》给一人公司创设了举证倒置的规定。
回到夫妻公司是否为一人公司的本质上,笔者认为应当从公司的运营机制入手,而非仅仅局限在出资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出资。
因为比较一人公司与多人公司的区别可以看出,一人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而多人公司股东会决议程序较为繁琐,在法定事项上需要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生效,而其他事项则由公司股东根据章程约定进行表决生效。
所以笔者认为判断实质一人公司的标准应当在于公司的内部运营机制,倘若夫妻公司内部关于法定事项都未能形成书面意见或者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的情况下即进行了相应的变更登记,那么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公司实质为一人公司。
三、审计报告并不能足以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独立。在张涛等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中,上诉人二审中提交了神龙源公司的2000年至2009年的年度审计报告证明神龙源公司的财务及资产独立核算,并非与上诉人的财产混同被法院所采纳并进而认定夫妻公司非一人公司。
但在实务当中仍然需要关注审计报告意见是否为保留意见且附加强调事项段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因为该种审计报告反而可以进一步证实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混乱,公司账目不清的事实。
其次即便夫妻公司能够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如果公司与股东之间往来款项过多且无正当理由或者股东以个人名义代替公司收付款频繁的,也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四、债权人的请求权基础选择。作为债权人在面对夫妻公司时,既可以选择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作为请求权基础,也可以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作为请求权基础,基于此选择何种诉讼策略较优?
从诉讼证明路径上来看,援引《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作为请求权基础的需要首先证明夫妻公司实质为一人公司,然后利用举证倒置责任要求股东自证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隔离的事实,否则即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而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前提是能够刺穿公司的面纱证明夫妻股东之一存在滥用股东权利进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才可能进一步利用夫妻共为股东属于共同生产经营让夫妻股东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两者从证明路径上来看,显然援引《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作为请求权基础的路径较短,但难点在于债权人作为公司外部人员仅凭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让法院认定夫妻公司实质为一人公司存在较大风险。
上述仅供参考。
最新民法典对夫债妻还的规定
夫妻个人债务责任是一种个人责任。夫妻个人债务应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配偶他方不负清偿责任。
其次,夫妻个人债务责任是一种无限责任。夫妻个人债务以夫妻个人财产为担保。
再次,夫妻个人债务责任具有对内和对外责任的两方面。有些夫妻个人债务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活动而产生的个人债务,有些夫妻个人债务是夫妻之间内部约定的个人债务。
前者是对第三人而言的,后者是对夫妻之间而言的。
前者的责任是对外责任,后者的责任是对内责任。因此,夫妻个人债务责任具有对内和对外责任的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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