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在与黄的恋情中怀孕,分手后生下一女。在未能就女婴的抚养问题与黄某某协商后,张某某起诉黄某某为女婴的代理人。日前,汝南县人民法院裁定,被告黄某某应每年支付原告抚养费80元,直至原告年满18岁。
2002年10月,在河南省郑州市从事服装业务的张某某被介绍认识了在郑州武警某部服役的士官黄某某(出生于汝南),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2003年1月,张与黄同居,2004年1月,张某某怀孕。为此,黄被调离军队。2004年7月9日,黄与张伟终止恋爱关系,并就张怀孕六个月一事达成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如下:(1)黄将一次性赔偿张某某各项费用及损失1万元,以后不再承担任何费用;(2)张某某自行处理怀孕问题。孩子出生的,张某某有抚养权,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3)黄某某已调离原单位,张某某收到赔偿后,不会以任何借口与黄某某原单位闹矛盾。2004年11月3日,张某某在商水县某卫生院实施剖宫产,产下女婴。孩子出生后,张未能与黄就女婴的抚养问题进行协商,遂以女婴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起诉法院,要求黄按月支付女婴抚养费400元(从女婴出生之日起至原告18岁生日止)。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生育子女、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抚养未成年人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原告虽为非婚生子女,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非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应当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是符合法律的,法院予以支持。现被告黄某某在外打工,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外打工有固定收入。抚养费的标准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原告的收入水平和来源,并参照当地生活水平确定。200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553.15元,法院判决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