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破坏草场犯法吗中国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破坏草原10亩处罚标准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有人故意在我家草场上拿铲车推路,怎么办
这种情况赶快去制止实在制止不了,打110来处理。
破坏草原10亩处罚标准
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元代保护草场的法律
1206年,成吉思汗颁布了蒙古族第一部成文法典《大札撒》,《大札撒》的颁行,意味着草原生态保护进入依法保护的时代。
《大札撒》继承了《约孙》许多生态保护内容,规定了倒场轮牧制、严禁破坏草场、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水资源、禁止草原荒火、保护森林资源等重要内容。
草场是蒙古族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源,因此,为了保护生存环境,蒙古族统治阶级制定了各种法律,最大限度地保护草场。
如倒场轮牧制就是比较好的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
蒙古人认为,在一片草场上长时间的放牧,会破坏草场的地表植被层,羊群尖锐的羊蹄长时间践踏草场,会破坏土质,长年累月的放牧会使土质风蚀沙化。
另一方面,如果家畜一直养殖在同一片草场上,家畜的排泄物不仅不能成为肥料,时间久了还会变成毒物损害草场,造成草场退化。
牧民们还认为,草场的草长得过高,就会失去其营养价值,草木长得过高会吸收土壤里的营养,造成土质营养缺失,不利于草木的生长。
所以,倒场轮牧制会很好地保护生态环境,牧民们要根据牧场的条件和畜群的种类,选择合适的牧场进行轮牧,畜群越大,移牧的次数就越多,实行倒场轮牧制既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措施,也是保护生存环境,适应自然的结果。
蒙元时期,统治阶级为了更好地保护草原草场,还创立了草库伦(一种更为直接的轮牧法)。
为防止牲畜随意进入,他们用杆栏或其他材料做成藩篱,将草原一块块地围圈起来,然后用人力更新围圈起来草原的植被,
使牧场得到必要的休养采用这种方法进行轮牧,不仅可以改善生态环境,而且还可以人为地调整水、草、林、料基地,对于防止草原沙化和草场退化无疑是非常有利的。
轮牧制不仅是适应自然、保护生存环境的过程,也是蒙古族牧民提高法律意识,自觉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的过程。
蒙古国狩猎合法吗
首先,可以肯定的告诉你,蒙古国可以进行合法狩猎。蒙古国每年会根据野生动物的数量和种群规模,开辟数目可观的狩猎许可。当然,猎手需要持有有效的国际狩猎手续。并且要在蒙古国境内合法的狩猎场里,在专业导猎员的指导和陪同下进行,也只有如此,你的蒙古狩猎之旅才会精彩有趣。当然,在狩猎活动开始之前,他们需要给你出示狩猎许可证与猎捕指标。
另外,在蒙古国狩猎,也有季节特征,完全根据猎物的情况而定的,如猎熊的黄金季节在每年的9、10月,猎羊(黄羊、盘羊、岩羊等)是在夏秋季(7月~11月)进行,而猎鹿(驼鹿、马鹿、驯鹿等鹿类动物)则是在冬季(10月~来年4月)。
在蒙古国的狩猎规定中,有明确的要求,狩猎者必须在该国的合法猎场里狩猎,不能脱离规定范围,且有几种野生动物是绝对不能打的,如:戈壁熊、野马、野骆驼,而盘羊、雪豹、棕熊的猎取,则必须提前向蒙古国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猎捕资格,其他野生动物都在许可捕猎的范围内。有人会问——外国猎手打到的猎物都能带出蒙古国吗?事实上,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的。建议在蒙古的猎场里猎到的大形鹿类或羊类动物,建议还是制成头部标本和熟好的毛皮以及带些经处理过的东西(如熊掌、熊胆、鹿鞭等)再运回国,其他部分按蒙古国法律,一律不可带出国境。
自然什么灾害与草场破坏有关
自然界的干旱和蝗灾,鼠灾与草场的破坏有关。
草原的规矩
见面要互致问候,即便是陌生人也要问好。平辈、熟人相见,一般问:“赛拜努(你好)”;若是遇见长者或初次见面的人,则要问:“他赛拜努。”(您好)。
款待行路人,是蒙古族的传统美德,蒙古族待客十分讲究礼节和规矩。例如,吃手把羊肉时,一般在将羊的琵琶骨带肉配四条长肋送给客人。如果是用牛肉待客,则以一块带肉的脊椎骨加半节肋骨和一段肥肠送给客人。
到蒙古族人家里做客必须敬重主人。进入蒙古包后,要盘腿围着炉灶坐在地毡上,但炉西面是主人的居处,主人不上坐时不得随便坐。主人敬上的奶茶,客人通常是要喝的,不喝有失礼貌;主人请吃奶制品,客人不要拒绝,否则会伤主人的心。如不便多吃,吃一点也行。
献哈达也是蒙古族的一项高贵礼节。献哈达时,献者躬身双手托着递给对方,受者亦应躬身双手接过或躬身让献者将哈达挂在脖子上,并表示谢意。
内蒙古通辽破坏草场400亩会判刑吗
可以判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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