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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安全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admin3个月前561

大家好,关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安全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的区别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犯还是实害犯
  2.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安全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3.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区别
  4. 醉驾危害公共安全的司法解释
  5. 威胁公共安全罪
  6.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际意义
  7. 酒驾是否可以被列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为什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犯还是实害犯

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安全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犯罪客体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

交通肇事罪要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主观方面的故意不同。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属于过失犯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区别

区别在于:1.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以及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

2.以危险方式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醉驾危害公共安全的司法解释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有效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必要对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统一规范。

一、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都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驾车肇事,连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其中,黎景全驾车肇事后,不顾伤者及劝阻他的众多村民的安危,继续驾车行驶,致2人死亡,1人轻伤;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在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后,为逃逸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先后与4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当裁量刑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时,要综合考虑此类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刑罚时,也应当有所区别。此外,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

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依法没有适用死刑,而是分别判处无期徒刑,主要考虑到二被告人均系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对二被告人的量刑是适当的。

三、统一法律适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教育潜在违规驾驶人员,今后,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稳定社会关系,对于此前已经处理过的将特定情形的醉酒驾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维持终审裁判,不再变动。

本意见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威胁公共安全罪

传统观点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公共安全;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反之,危害公共安全意味着行为具有公共危险,因此,这些犯罪被称为公共危险犯。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际意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也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

法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酒驾是否可以被列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为什么

酒驾当然是可以被列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看酒驾的危险性

一般情况下,酒驾达到80mg/100ml的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不会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等同于投毒、投放爆炸物等的重罪,而酒驾一般不会达到该种危害程度。

特殊情况下,如果醉酒后在商业街等人员密集的地方超速行驶、胡乱撞人等。该行为明显达到了与投放爆炸物等相当的危险程度,则完全有可能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综上,酒驾一般是定危险驾驶罪,特殊情况下可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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