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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侵权行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admin1周前893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的“婚姻侵权诉讼”可以得到支持。网站的作者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评论。

一、被告朱某是否构成对原告李某的侵权?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它一般有以下四个要素:(1)故意和过失的存在;(2)违法性的存在;(3)损害的发生;(4)损害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这起案件来看,朱在婚前隐瞒了自己感染性病的事实,对李的感染采取了放任的态度。主观上是故意的,直接导致李感染性病,侵犯了李的人身合法权益,构成对李的侵犯。

第二,朱的行为是否属于婚内侵权?

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如果一个人患有婚前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结婚的疾病,并且婚后未能治愈,则婚姻无效。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废除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当事人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朱某婚前患有性病,属于医学上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它应属于无效婚姻的范畴,应在法院进行法律审查后宣布无效。朱某和李某按同居对待。因此,朱的侵权行为不属于婚内侵权,而应按照一般侵权诉讼处理。

三、法院如何处理李某的索赔?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任何人侵害他人并造成人身伤害的,应赔偿合理的治疗和康复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和交通费,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在残疾的情况下,还应补偿生活补助费用和残疾补偿。第二十二条规定,侵犯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李某可以要求赔偿侵权和精神损害,但这个前提是法院首先宣布婚姻无效。根据中国法律出版社刘*平编著的《人民法庭常见案件审理指南》意见,“一方患法律禁止婚前结婚的疾病,在婚姻存续期间经过长时间治疗后仍不能康复,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先通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并建议双方变更诉讼请求,即申请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双方不同意改变,法院应依法作出宣布婚姻无效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宣布婚姻无效后,侵权诉讼应依法审查,婚姻应进行联合审判或法院依法审查婚姻。判决支持诉讼的,原告应当依法提起侵权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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