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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能撤销吗法院(虚假诉讼能直接报案吗?法律上是如何界定虚假诉讼的?)

admin3个月前491

其实虚假诉讼能撤销吗法院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虚假诉讼能直接报案吗?法律上是如何界定虚假诉讼的?,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虚假诉讼能撤销吗法院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1. 虚假诉讼罪2021司法解释
  2. 民事诉讼中通过隐瞒事实真相恶意诉讼,欺骗法院赢得大量钱物是诈骗吗
  3. 虚假诉讼,对于虚增债务严重造成侵犯他人财产,怎么办?
  4. 强制执行发现虚假起诉怎么办?
  5. 虚假诉讼能直接报案吗?法律上是如何界定虚假诉讼的?
  6. 虚假诉讼如何立案?
  7. 民事判决已生效,但案外人认为原告存在虚假诉讼行为,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虚假诉讼罪2021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

2018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五条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六条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九条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行为人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具结悔过,接受人民法院处理决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从宽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对司法工作人员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十条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四款情形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一条本解释所称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等民事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等文书。

第十二条本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中通过隐瞒事实真相恶意诉讼,欺骗法院赢得大量钱物是诈骗吗

民事诉讼通过隐瞒事实真相恶意诉讼,欺骗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诉讼,对于虚增债务严重造成侵犯他人财产,怎么办?

侵犯他人财产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受到法律的严罚?

象这样的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必须申请申诉程序!人民检察院必须进行监督抗诉程序?对不立案?不监督?不抗诉申诉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进行网络举报维权程序?也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举报程序!也可以向中央纪委监委和监委会举报不作为检察院的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并承担刑事责任!

依法治国从严治党和全民共同治理相结合法治共同体!

异地侦察异地审判异地取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犯罪分子侵犯?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从严从重判出!

强制执行发现虚假起诉怎么办?

虚假起诉说明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

对于这种错误,应当由执行员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法院审查处理。

院长发现生效裁判文书确有错误,可以进行再审。

再审过程中,法院可以裁定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止执行。

再审过程中,如果发现属于虚假诉讼,应当驳回起诉,并追究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再审撤销原判决的,则执行案件终结。

我是家子,十年法律人,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小常识,读点法律小故事。

虚假诉讼能直接报案吗?法律上是如何界定虚假诉讼的?

您好,虚假诉讼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为虚假诉讼罪。捏造事实怎么理解?所谓捏造事实,指行为人虚构、臆造根本不存在,与真实情况相悖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完全捏造,毫无真实成分,也可以是存有部分真实成分,部分捏造。注意区分以下几种情形:(一)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特定的主观目的,不论是否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的,均能构成本罪。如行为人为了要回借款,但碍于脸面不好意思开口,遂将债权虚假转让他人,由他人提起诉讼讨还借款的。这种情况,也符合本罪所规定的客观危害行为。(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如,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侵占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等罪名之间的的界限。(三)本罪的罪数形态实践中,可能出现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为目的,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有利民事裁判,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既可能符合虚假民事诉讼罪,也可能符合诈骗罪、侵占罪等其他犯罪的犯罪构成。

虚假诉讼如何立案?

虚假诉讼如同碰瓷(碰法律的瓷)如果成功就是一本万利即便失败事后被追究的也是少之又少但是仅凭当事人个人力量很难查清事实或者提取到有利证据所以虚假诉讼愈演愈烈强烈呼吁将虚假诉讼列入扫黑除恶严惩

民事判决已生效,但案外人认为原告存在虚假诉讼行为,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第一: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二、向公安报案,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据此向法院提出虚假诉讼的刑事自诉。第三、向检察院提出民事诉讼监督。参考《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关于虚假诉讼能撤销吗法院和虚假诉讼能直接报案吗?法律上是如何界定虚假诉讼的?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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