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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人有哪些权利优先受偿(担保物权人的权利)

admin1个月前260

担保物权人优先的权利是指就该担保标的的价值受偿的权利,其中留置权人享有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的特征首先是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其次是该权利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最后是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一、

担保物权人有哪些权利优先

  担保物权人主要有受偿权利是优先的,即担保物权人在主债权得不到及时的清偿时,有权就该担保标的的价值在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权人如果占有留置物的,而该留置物上还有其他担保物权的,该留置权人享有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二、

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有以下特征: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否则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找法网提醒您,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三、

担保物权的分类

  担保物权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即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类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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