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债务人和出票人不一样,区别主要在于两者的概念不同。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和保付。票据行为的特征有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和独立性。
一、
票据债务人和出票人一样吗
票据债务人和出票人不一样,出票人是票据债务人,但票据债务人不止出票人,票据债务人包含出票人。
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出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付款或承兑时必须付款或者承兑的保证责任。
票据债务人是指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具体讲,有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除了最后的受让人(持票人)外,以前程序的所有人均是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次债务人有象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以上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可向前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二、
票据行为有哪些?
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条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三、
票据行为有什么特征
1.要式性。票据行为必须在票据证券上载明法定的事项,且不得任意变更。
2.无因性。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实质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被撤销而受影响,持票人在请求付款时必须对票据行为的有效性提出证明而不必对票据的原因关系举证。
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依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对票据行为的解释也应按照票据上的文义进行。票据的文义,决定票据权利和票据债务的范围和最高限度。
4.独立性。已具备基本形式要件的票据,在其上所作的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发生效力,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无效或瑕疵而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