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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构成何罪(给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是什么罪)

admin1周前972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构成何罪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构成何罪以及给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是什么罪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通风报信行为如何界定
  2. 窝藏包庇罪构成有何危害
  3.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4. 法律关于包庇罪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
  5. 民警制作假笔录帮人掩盖犯罪事实该如何定罪
  6. 给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是什么罪
  7. 怎样才构成通风报信罪

通风报信行为如何界定

通风报信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根据其违法性质的严重程度不同判决也不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犯罪之后,潜逃在外,尚未抓获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犯罪分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窝藏包庇罪构成有何危害

构成窝藏、包庇罪的条件包括:

1、构成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

3、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4、客观方面由行为人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构成。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体要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犯罪之后,潜逃在外,尚未抓获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犯罪分子。本罪的客观要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行为可能发生在犯罪分子被发现后,也可能发生在犯罪分子被发现前。所谓通风报信,是指向犯罪分子泄露、提供有关查禁犯罪活动的情况、信息,如查禁的时间、地点、人员、方案、计划、部署等。其既可以当面口述,又可以通过电话、电报、传真、书信等方式告知,还可以通过第三人转告。所谓提供便利条件,是指向犯罪分子提供住处等隐藏处所;提供钱、物、交通工具、证件资助其逃跑;或者指点迷津,协助其串供、隐匿、毁灭、伪造、篡改证据,等等。无论其提供便利的方式如何,其目的则只有一个,即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制裁,即免受刑事追究或者其他处罚如行政处罚。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必须是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便利,不论行为的结果如何,只要行为人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便利条件,实施了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情节是否严重,只是量刑轻重问题。本罪的主体要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上述人员不能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主体。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指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此外,各级党委、政府机关中主管查禁犯罪活动的人员也包括在内。本罪的主观要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要求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行为人明知其为犯罪分子处于查禁之列,仍然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至于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何种动机,是出于恻隐之心还是基于亲朋关系等,在此不问。如果不知是犯罪分子,无意透露消息提供便利的,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但是一旦发现是犯罪分子仍然为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其逃避处罚的,则应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七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关于包庇罪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

包庇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包庇罪。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三)主体要件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本罪论处。

民警制作假笔录帮人掩盖犯罪事实该如何定罪

简要案情:犯罪嫌疑人张某、王某,分别系××镇派出所所长、民警。2010年初,邻县发生一起汽车案,被盗汽车销售给××镇的李某(李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某得知情况后,考虑到自己与李某是很好的朋友关系,交情不错,想帮其一把。因此,伙同本所民警王某帮助购李某伪造证据。制作一份假笔录掩盖李某的犯罪事实,并将这份假笔录移交给邻县公安机关,致使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行为未受到刑事追究。对本案中张某、王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刑法》第399条的徇私枉法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刑法》第417条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就本案而言,不管是从主观方面还是侵害的客体,张某、王某的行为都同时符合两个罪名的规定,因此,究竟构成何罪,争议的焦点在于犯罪的主体和客观方面。主体方面,即张某、王某在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是否属于具有追诉犯罪职责的特定司法人员。客观方面,即张某、王某帮助收赃人李某伪造证据,制作一份假笔录掩盖其犯罪事实的行为如何认定,是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列举的徇私枉法罪中的“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还是属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中的“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笔者趋向于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一、张、王二人的身份符合徇私枉法罪所特指的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对犯罪主体的描述虽然只是笼统的司法工作人员,但从整个条文的表述上看,这里的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是指对案件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中的特定司法工作人员,其它的司法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就本案而言,就是指对李某的收赃行为具有侦查、起诉、审判权的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5条虽然规定“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赃车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但该条仅仅是针对盗窃、抢劫行为本身,而不包括收赃行为。本案中,李某的收赃行为发生在××镇,根据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第15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的规定,××镇派出所具有当然的管辖权,身为该所所长、民警的张某、王某,对李某收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侦查职责。二、张、王二人的行为表现符合徇私枉法罪的客观表现(一)符合刑法条文表述的徇私枉法罪特征。本案中,由于李某的收赃行为发生在张、王二人的管辖区域内,因此。张、王二人的身份已不仅仅是一般的“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是对案件具有侦查权的司法工作人员。二人在明知李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却为了个人的交情而制作虚假笔录包庇李某免受刑事处罚,其行为特征更加符合刑法对徇私枉法罪的表述。(二)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直接包庇行为。本案中,张、王二人的渎职行为表现为伪造证据。在《立案标准》中,徇私枉法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均包含有伪造证据的情形,前者表述为“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后者表述为“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二者虽然看似一样,但仍有细微的区别。就本案而言,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前者的实施主体对案件本身具有侦查职能,有权自行收集和采信证据,其伪造行为是一种直接的包庇行为。后者虽然也是一种包庇行为,但由于其实施主体对案件本身没有侦查职能,其伪造的证据并不能直接产生包庇其免受追诉的效果,还需要取决于侦查机关是否采信。(三)择一重罪处理更加符合立法本意。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9条规定“有查禁卖淫、嫖娼活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使违法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依照刑法第188条的规定处罚。”当时的《刑法》第188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看,后者显然要高于前者。因此,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上述两条规定分别成为两个独立的罪名,即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和徇私枉法罪,并确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前者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后者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张、王二人伪造讯问笔录的行为已不仅仅是一般的通风报信或提供便利帮助他人逃避处罚,而是一种典型的枉法行为,社会危害较大,故以量刑较重的徇私枉法罪定罪更为准确。综上所述,张、王二人作为李某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明知李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仍然通过伪造证据的形式帮助其免受追诉,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罪。(刘德华陈伟)

给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是什么罪

法律分析:在一般情况下,给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不过此罪是特殊主体犯罪,犯罪主体需要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的人不会构成此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怎样才构成通风报信罪

通风报信罪即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犯罪之后,潜逃在外,尚未抓获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犯罪分子。

2、客观方面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行为可能发生在犯罪分子被发现后,也可能发生在犯罪分子被发现前。

不论行为的结果如何,只要行为人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便利条件,实施了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3、主体: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上述人员不能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主体。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指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此外,各级党委、政府机关中主管查禁犯罪活动的人员也包括在内。

4、主观方面: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要求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才能构成。

行为人明知其为犯罪分子处于查禁之列,仍然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至于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何种动机,是出于恻隐之心还是基于亲朋关系等,在此不问。

如果不知是犯罪分子,无意透露消息提供便利的,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但是一旦发现是犯罪分子仍然为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其逃避处罚的,则应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论处。

扩展资料: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认定:

1、行为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其中内容如属国家秘密,则又触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2、行为人如果与犯罪分子事先通谋,出于共同故意而在事后帮助的,又会触犯所实施的犯罪,这时属牵连犯罪,对之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即所实施的共同犯罪比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处罚重,如走私犯罪,对之则应以共犯论处,反之就应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治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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