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法律中,除了关注人们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还特别关注人们的心理健康。受害者因他人伤害而造成的精神伤害也需要赔偿。现在让123律师123律师网给我们带来家暴离婚受害人精神赔偿规定相关内容,让我们看看。
一、家暴离婚受害人精神赔偿规定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物质损害可以通过支付赔偿金等方式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根据过错方的请求,责令过错方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根据过错程度、侵权方式、场合、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具体情况综合确定。
(一)过错赔偿金额标准
离婚损害赔偿的功能决定了损害赔偿的数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否则功能难以实现,离婚损害赔偿也将成为空谈。因此,立法者必须制定一套详细的标准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这不仅旨在实现上述目标,而且不损害过错方的未来生活。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主要借鉴民法中的几个法律因素来确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场合、行为等具体情况、侵权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利润、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上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然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人”很少从中获利,侵权的后果往往仅限于无辜一方的情感伤害。因此,完全按照民法的一套标准来实现离婚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不可能的。由于离婚损害赔偿一般限于过错方和受害人,因此应更多地关注对过错方的惩戒和制裁,以安慰受害人。在具体情况下,过错方和受害者应分开考虑。
(二)离婚赔偿过错标准
1)故障程度
过错的程度可以通过过错方侵权的方式、场合、次数和持续时间来体现。这些具体情节反映了他们主观恶性的不同,不同情节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也不同,所以处罚的程度应该不同。例如,行为人肆无忌惮的重婚、与他人同居或频繁通奸、反复劝诫但不悔改,甚至因婚外恋而以更直接和更暴力的方式虐待和抛弃受害者,对受害者造成的精神和情感伤害远远超过行为人的隐蔽方式和罪行。
2)错误态度
事后行为人的态度直接影响受害者的精神状态。如果做错事的人主动承认错误,并在事后安慰受害者,试图获得受害者的理解,那么受害者的精神痛苦就会减轻,并很容易被克服。相反,如果行为人仍然采取专横的态度,无意承认自己的错误,甚至在违反后出言不逊和暴力抛弃,这肯定会加重受害者的精神痛苦。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当考虑过错方的态度。除了金钱等物质补偿之外,为了更好地达到安抚受害方的目的,还可能要求作恶者道歉。这样,过错方的态度也可以从一个方面反映出来。
3)过错方的经济能力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进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1.重婚
有配偶的人和其他人住在一起。《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
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受害配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婚姻法在理论和实践上区分重婚和同居。重婚是指一个人的配偶与另一个人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配偶与他人同居”是指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的名义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虽然两者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它们实际上违反了《婚姻法》《总则》中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忠诚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一方违反忠诚义务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利的侵犯。法律列举了重婚和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的配偶同居的案例,受害者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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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初衷是稳定婚姻关系,保护配偶的权利,防止违反忠诚义务,并在这种情况发生时向受害配偶提供救济。2、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家庭成员。《婚姻法》第46条第3项规定的家庭暴力的实施和第4项规定的虐待均构成损害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的身心方面造成某些有害后果的行为;持续和频繁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家庭暴力的对象界定为家庭成员。这种解释过于宽泛,应根据规范目的加以限制。第46条的目的是向受害配偶提供救济。只有当配偶一方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时,法律才有必要提供救济。如果家庭暴力针对的是孩子或除配偶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并且配偶不是直接受害者,他不能要求损害赔偿。此时,其他家庭成员应该根据《侵权法》的规定为家庭暴力的肇事者要求赔偿。因此,家庭暴力的目标应该仅限于受伤的配偶。同样,虐待的对象应限于受害者的配偶。应当指出,旨在危及配偶生命的行为比家庭暴力和虐待更为非法和有害。它们旨在达到规范的目的(保护配偶的个人权利),应被纳入对家庭暴力和虐待的扩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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