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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可以申诉吗(行政诉讼如何申诉)

admin4周前817

大家好,关于行政诉讼可以申诉吗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行政诉讼如何申诉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行政申诉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区别
  2. 行政诉讼如何申诉
  3. 公务员申诉行为能提起行政诉讼吗
  4. 行政处罚可以申诉吗
  5. 行政诉讼与行政申诉的区别是什么
  6. 行政申诉是行政诉讼吗
  7. 行政诉讼法申诉的规定

行政申诉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区别

申诉:与判决有不同意见时,申请再次陈述、说明、辩解事实。例,“法官大人,我不是狼人!我觉得,我有必要再申诉一下!”

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权益、滥用职权等行为不合理、不合法时,我们可以说:“我不服!我还要检举!我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常见的民告官。

复议:“复"就是重复,再次。对于行政行为不服时,复议就是向上级行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告状,需要他们协助重复审议,double

check一下。毕竟,往往更高级别的说法让我们觉得更权威,双重判定会更准确。

行政诉讼如何申诉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没有申诉,只有对一审判决不满时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公务员申诉行为能提起行政诉讼吗

按照中国现有法律,只有既是外部行政行为又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公务员受到作为内部行政行为的行政处罚,例如降级、记过等,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申诉、复议。如果是作为外部行政行为的处罚,比如罚款、拘留等,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复议、申诉。

行政复议、申诉、诉讼是三种不同的行政救济。复议和申诉的受理主体都是行政机关,复议的适用范围较广,几乎所有行政行为都可以复议。但是申诉一般只涉及内部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主体是司法机关,是行政纠纷的最后救济途径。

有关公务员的处分问题,建议你了解一个概念——特别权力关系。

行政处罚可以申诉吗

法律分析:可以。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与行政申诉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

1.产生的根据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复议与行政

诉讼,旨在解决行政纠纷,不解决民事纠纷。两者均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宗旨。

2.目的和作用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两者都对行政主体

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

3.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

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可以同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4.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

的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虽有诸多共同点,但毕竟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方式,相互间存在明显区别,这主要体现在: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

民法院,即司法机关,这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支配。

2.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

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3.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其审查标准

是不同的。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此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的申请范围作了扩大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全面的保护。

4.审理方式和审理制度不同。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也就是说复议机关在

审理复议案件时,仅就行政案件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不传唤申请人、被申请人、证人或其他复议参加人到庭,这样可以节省时间精力和费用;而行政诉讼一般不实行书面审理制度,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庭,相互答辩。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也就是说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一般不得再请求复议;而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行政申诉是行政诉讼吗

行政申诉并不是行政诉讼,而是对诉讼的一种审判监督。如果当事人或者各级人民法院院长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启动再审的程序,即审判监督的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行政诉讼法申诉的规定

法律主观:

行政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案件涉及法律使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法律客观: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有以下两种形式:一种是行政诉讼法典。这就是1989年4月4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的,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这部法律分11章75条,主要内容有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原则;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管辖、受理、审理和判决;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的证据;执行;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涉外行政诉讼等。另一种是散见在许多具体的、单一的法律、法规中的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类似这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许多法律、法规中都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就行政诉讼所作的某些解释和规定,也可以认为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行政诉讼法在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支持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管理都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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