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居住权的诉讼时效这个问题,新法典中居住权的期限是多少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民法典中是如何规定居住权的
- 居住权有时间期限吗
- 关于居住权的诉讼时效的问题
- 新法典中居住权的期限是多少
- 租赁权和居住权的优先效力
- 如果在离婚后想拿回自己享有居住权的房子该怎么办
- 法院什么情况下判定有居住权
- 房子居住权和使用权有区别吗
民法典中是如何规定居住权的
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是人役权的一种特殊形式,指排除所有人而将建筑物或建筑物之特定部分作为住房使用的权利。其权利内容,主要为居住的权利,可以因居住之目的而使用房屋,并可排除房屋所有人或第三人对其使用权的干预。居住权的内容,只能作为居住之用,如果带有其他目的,特别是商业目的,非居住权。居住权的客体可适于已经存在且适合居住的建筑物比如房屋。居住权的范围,不仅满足个人需求,也包括与其同住的家庭成员、负有照顾义务的人或是允许共用之人。此外,宠物也包括在居住权的利用范围之内。另外,居住权不可让与他人而形成他人的单独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居住权有时间期限吗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有没有时效要看房屋所有人是否设立了期限,没有明确期限的,视为不定期。而居住权纠纷诉讼时间是3年。
一、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居住权期限;
5、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居住权人的权利主要有:
(1)第一、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2)第二、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3)第三、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4)第四、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
2、居住权人的义务主要有:
(1)第一、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
(2)第二、居住权人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3)第三、居住权人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
(4)第四、居住权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5)第五、居住权人在居住期届满时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房屋所有人设立居住权时,一般要设立期限,没有设立期限的,社,视为不定期,双方可以补充约定。而居住权纠纷诉讼时效是3年。
三、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关于居住权的诉讼时效的问题
居住权有诉讼时效,时效规定是3年。居住权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以申请适当延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新法典中居住权的期限是多少
房子的居住权年限由房屋所有人与居住人协商确定。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租赁权和居住权的优先效力
上次发文有网友私信问我,新民法典的居住权是不是就是租赁的权利的意思?的确,我也是在没理解具体条件的时候,曾一度以为居住权不就是租赁的意思么,实则不然,今天在这里跟朋友们分享交流一下,避免今后在这上边走入误区。
一、居住权和住房租赁权的相同之处1.两者都具有使用权,有居住权的人和有承租权的人两者都享有在有效的期限内合法占有和使用该房产的权利,而且有权取得因使用该房产所获得的收益(比如出租或转租)。
2.两者都有相同的使用责任和义务,不得对房屋以及设备进行故意损坏,对于非正常使用造成的房屋及相应设施损坏,使用者有赔偿责任。
3.所有权发生变动也并不影响居住权和租赁权优先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居住权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不受到所有权变动(买卖、继承等)影响。新《民法典》中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之前的租赁合同效力。”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买卖不大于≯租赁”。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根据用益物权的性质,所有权变动也不影响先设立的居住权。
4.日常使用的费用都由使用者负担(合约中另有约定除外)。对于日常使用的费用,比如水,电,燃气费、物业费、包烧等费用,原则上都由实际使用人负担。
5.都有遵守合约的义务。两种权利的设立都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都应遵守合约规定,对于合约不清晰的地方,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有合约以外的改善住房软硬件设施,必须经所有权人同意。
二、居住权和住房租赁权的不同之处1.权利的类型不同。居住权是物权,住房租赁权是一种使用收益权,居住权一旦设立不能随意撤销,只能由法律规定的情形灭失或者居住权人自己抛弃,而房屋租赁双方是可以单方面解约的,不过是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罢了,对无过错方给与一定的赔偿。此外居住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也就是所有权人发现居住权人擅自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且居住权合同未规定可以出租的,所有权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居住权人停止该行为或者请求撤销居住权,而对于住房租赁权,《民法典》中有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条款,即“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有事实证明出租人是明知的)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2.不签订书面合同、不办理登记备案都不会不影响住房租赁权的设立,但居住权设立必须要有书面合同和登记。由此引申的合同变更也是如此,租赁权的变更在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生效,而居住权的变更需要在登记部门备案后才能生效。
3.租金是否有偿。居住权以无偿为原则,有偿为例外,住房租赁权以有偿为原则,无偿为例外。也就是说,居住权合同中未约定租金,则默认没有租金,所有权人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支付租金;而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出租人可以以市场价格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
4.权利的续接不同,居住权不能继承或者由其他人来承继,只能通过重新设立。而住房租赁权是可以由共同居住人在合同有效的期限内,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住房。
5.期限的规定不同。民法典编纂,租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为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而居住权则没有这一限制,可以超过20年。这一点也使超过20年的租赁合同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的形式来变相替代成为了可能。以上简短总结分享一下居住权与租赁权的不同之处,欢迎评论分享共同学习交流,关注我,持续分享房产的相关知识。
如果在离婚后想拿回自己享有居住权的房子该怎么办
离婚时双方未就房子进行处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根据我国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如果有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处理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另外,在离婚后如果发现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也可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注意的是,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于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法律并未作出特殊限制,故一方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财产的处理规则】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法院什么情况下判定有居住权
法律主观:
一、法院判有居住权如何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是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如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而二审判决,经作出即生效。
2、是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如,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一般不能强制执行。
3、是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就是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
4、是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即履行期限届满还不履行的2年之内。
5、是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辖的规定,即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居住权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居住权的内容
居住权的内容主要是指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第一、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二、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第三、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第四、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
2、义务
第一、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
第二、居住权人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第三、居住权人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居住权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第五、居住权人在居住期届满时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综上所述,居住权是民事主体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一种用益物权,法院可以进行强制执行。
房子居住权和使用权有区别吗
法律分析:房子居住权和使用权有区别。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而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享用权。房屋租赁活动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不能出售、抵押、赠与、继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权之中。居住权与所有权是所有权优先,所有权为自物权、完全物权,而居住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居住权以所有权为基础并由其派生,这是两者最主要的联系。
至于两者的区别,除了当然存在的自物权与他物权的不同点之外,两种权利在实现方式上也体现了不同的趋势和取向。
居住权以他人的房屋为标的,行使的是占有、使用和有限收益权。既然是对他人的房屋使用收益,利用房屋的居住价值,就必须对房屋进行物质形式的支配,因此,居住权是以实施对他人房屋的现实占有为实现条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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