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公安机关证据不足,检察院怎么处理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如果检察院先批捕了,后提审嫌疑人认为证据不足该怎么办?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本文目录
- 如果检察院先批捕了,后提审嫌疑人认为证据不足该怎么办?
- 刑拘37天因证据不足无案底但有记录怎么取消
- 案件递交检察院了,证据不足又打回到派出所了,如果证据一直不足会无罪释放吗
- 如果公安局立案交给检察院了,可检察院侦查证据不足又不给回来,人已经被关了几个月,那是不是可以放人了
- 证据不足的案件会怎么结案?
- 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检察院又将案件退回公安局,家属能要求放人吗?
- 如起诉书证据不足,法院判刑怎么办?
如果检察院先批捕了,后提审嫌疑人认为证据不足该怎么办?
该怎么办?
依我之见:检察院会依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对该案作出:A,提起公诉,B,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一,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须全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是否提起公诉必须全案全面审查。只有经审查认为案犯罪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凿充分丶合理怀疑已全部排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已构成犯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才能作为提起公诉的决定。
如果真如本案例提问者所述‘’逮捕了犯罪嫌疑人,而在审查起诉阶段证据不足‘’怎么办?
A,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一次补充侦查时限为一个月;
B,经检察机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一一(|)如果该案经补充侦查后,犯罪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凿充分,符合提符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的,检察院必须起诉;(2)如果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丶合理怀疑仍不能排除,不符合起诉证据标准,检察院对该案只能依法作出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存疑‘’不起诉决定‘’。
三,请问提问者:本案检察院是否己退回补充侦查?退回了几次?结果如何?只有将上述问题搞清楚了,才能知道本案例最终会如何处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刑拘37天因证据不足无案底但有记录怎么取消
刑事拘留后证据不足,应该转为取保候审,取保后,如果最终销案或不起诉,那就是没有犯罪,违法犯罪前科记录里是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即无案底,但是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记录不可能消除,公安这边记录永久保存,但刑事强制措施不是违法犯罪前科记录,不会写在案底里。
案件递交检察院了,证据不足又打回到派出所了,如果证据一直不足会无罪释放吗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如果公安局立案交给检察院了,可检察院侦查证据不足又不给回来,人已经被关了几个月,那是不是可以放人了
1、补充侦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检察院可以补充侦查两次,这样计算从案件到检察院在到移送起诉要五个月的时间。2、已经逮捕了,又是合法的,所以不会放人。但补充侦查两次证据仍不足的,就要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证据不足的案件会怎么结案?
证据不足的案件如何处理?
在理论上很简单。法律规定也很明确。
公安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证据不足,应当撤销案件;
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案件,证据不足,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院审理中的案件,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有罪判决,无罪放人。
这在今天,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
可是,要是在几十年前,事情就不那么简单了。过去,经常有超期羁押的案件。为什么会超期羁押?有些人涉嫌犯了杀人、投毒等重罪,可是证据上又有缺陷,既没有充足的证据能认定,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能否定。判又下不了决心,放又不能放。大家谁都不敢承担放纵犯罪的责任,也有的是怕民意或舆论的压力,这时就会出现疑罪从轻处理的倾向。
如果大家注意研究近年来再审后无罪判决的案件,就会发现有一些案件当年就是以疑罪从轻的办法来处理的。如湖北的佘祥林案、江西的张玉环案等等。
记得上世纪八十年代,苏北某地有个马某某故意杀人案,社会影响非常大。公安机关侦查认定,马某某见财起意,杀死了被害人某某某。后来,检察院起诉到市中级法院,审理时被告人翻供,更大的问题是作案工具缺失。当时的社会环境下,法院又不好下达无罪判决,检察院又不宜存疑不诉,公安局也不愿撤销案件。几次三番退查,几次延期审理,公检法三机关都很头疼。最后实在没办法了。只好由公安机关改为取保候审。
后来,还是马某某自己帮助政法机关解脱了困境。马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有一天又盗窃作案,数额达到数万元,当年这可是笔巨款。当时的刑事政策,盗窃数额巨大的可以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盗窃案破获后,证据确实充分,马某某也供认不讳。有关的司法人员这才松了口气。杀人案定不死,重大盗窃案是一点问题也没有的。最终,法院以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马某某终于把自己送进了监狱。如果当年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某某死刑缓期执行,说不定今天马某某今天也会被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
举这个例子,是想说明:改革开放几十年来,中国的司法制度在不断进步,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更重要的是民众的法治意识、司法人员的法治观念也有了长足的进步。我不是在这里说套话空话。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我们这些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走过来的老的司法工作人员无不感到这是一种非常巨大的变化。尽管司法队伍中还有不少问题,在立法、执法、守法诸环节尚有不尽如人意之处,我内心始终坚信:中国法治的现代化任重而道远,但是中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在不远的将来肯定是会实现的。
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检察院又将案件退回公安局,家属能要求放人吗?
我曾经从事刑事案件公诉工作20多年,属于一线的检察官,我不需要看别人的评论,就可以回答你的问题。我国刑诉法规定,侦查机关将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要分配给具体的检察官来审查。经过审查,如果“证据确实充分”,即证据符合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要求,就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如果认为证据不足,目前没有达到起诉的标准,就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权力。
这里所说的“证据不足”,不一定说是没有证据,这里有两种情形:一是认定犯罪的证据非常薄弱,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达不到起诉的标准的,检察院就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当然公安机关也可以撤回移送起诉,做撤销案件处理,这种情形下,家属不需要找人说情,司法机关很快会办理好放人(取保)手续的;第二种情形是,“证据不足”是指主要犯罪事实清楚,但是部分证据不完整,或者有部分证据需要强化,待完善了证据以后,就可以依法起诉至法院了!
我多年从事的是重大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也就是会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这类案件的证据要求及其严格,所以退回补充侦查的概率较高!绝对不能认为退回补充侦查就是没有犯罪,或者认为马上就可以放人!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
刑事案件的问题很深奥,我只能有针对地回答你的问题!不能全面展开了!谢谢!
如起诉书证据不足,法院判刑怎么办?
如果起诉书证据不足,法院判刑怎么办?
法院判刑,这也就意味着说的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分别说一说证据不足,应该怎么处理。
第一,公诉案件公安机关侦查调查取证,由检察院指控犯罪,将被告人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可以要求检察院补充提供证据,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证据,也可以自行提出法院延期审理,在补充完毕之后,仍然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告人有实施了什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应应当依法判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无罪。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有时候也会撤回起诉,做不起诉处理。第二,刑事自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由原告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被告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原告自己向法院递交刑事自诉状,并提交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或者原告撤回起诉。综上,刑事案件,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的,法院均可以做无罪判决。关于公安机关证据不足,检察院怎么处理和如果检察院先批捕了,后提审嫌疑人认为证据不足该怎么办?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