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在于:发生的时间、性质以及赔偿范围等方面。行为人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假借订立合同的目的,恶意进行磋商的。
一、
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为:
1.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4.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二、
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找法网提醒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为:
1.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
2.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来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
3.法律规定的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三、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订立的阶段,不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
2.违反了一方当事人的诚信原则;
3.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合同前义务与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但不是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的,缔约过失责任就不能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