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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债权通知书怎么生效)

admin7天前827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和债权通知书怎么生效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以及债权通知书怎么生效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动产合同效力先后顺序
  2. 实现债权什么意思
  3. 债权,和债务是一回事吗
  4. 合同混同的效力如何
  5. 股权和债权的区别是什么
  6. 债权通知书怎么生效
  7. 何为对世效力

动产合同效力先后顺序

物权效力的优先效力

A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同时设定有物权和债权时,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物权优先于债权,同一物之上存有相容的数个物权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学界历来存有争议。以史尚宽为代表的学者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仅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而不包含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还有学者指出,物权之间存在优先性的观点在逻辑上也不成立,因为某一物权对另一物权优先,就意味着另一物权不优先,也即是有的物权优先,有的物权不优先,由此归结出物权彼此之间具有优先性的一般性结论,显然存在逻辑上的错误。另一种学说对物权优先性的问题持宽泛的理解,认为其既包含物权对债权的优先,也包含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即先设立的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对于这两种不同学说,各有其可成立的依据,可解释为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以物权效力既有对债权之优先,又有物权彼此之优先为广义的见解。

(一)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在同一物之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无沦其成立次序先后,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理根据主要在于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经过登记或动产经过交付转移了占有,就发生物权转移,产生对抗第三人的债权的效力。如未经过登记或交付,就还停留在债权阶段,债权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彼此不发生某一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的问题。具体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主要表现在:

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例如一房多卖,导致同一标的物上成立数个债权,彼此平等。如果卖房人与其中一个买房人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则该买房人对该房产取得所有权,可以对抗其他与卖房人签订了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债权,这些债权人不能就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该房产主张其债权的实现。

2、他物权优先于债权

他物权包含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当同一标的物上用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用益物权应当优先于债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属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其用益物权对抗第三人对该建设用地主张租赁、借用、赠与等债权。担保物权亦相同。当同一标的物之上担保物权和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相对普通债权人拥有标的物折价后优先受偿的权利。破产法上的别除权亦是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典型例子。

物权优先于债权是一般原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时会出现例外。例如:(1)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享有的是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如后来该租赁标的发生物权变动,这一变动的结果不能对抗租赁合同的效力。(2)已经预告登记的债权。我国《物权法》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该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所登记的不是现实的不动产而是将来交付的不动产,将购买不动产的合同进行预告登记,登记的虽然是债权,但是经过登记后的债权已经产生了类似物权的效力,可以对抗将来的针对该登记的不动产发生的物权变动。

(二)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物权之间是否存在优先效力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对此前面已有提及。立足于物权效力的广义理解,物权的优先效力应当包含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亦称作物权的对内效力或物权的对内优先性,意指同一物之上多个他物权并存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物权设立的先后确立物权实现的顺序,先实现的物权相对后实现的物权而言具有优先性。根据物权的排他性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多个所有权,但可以设立多个互不冲突的他物权。多个他物权中确立优先性的依据首先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此条规定背后的法理在于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与留置权是约定担保物权,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权利。其次,应当按照权利设定的先后时间确立物权之间的优先顺序,亦即通常所讲的“先来后到”规则。我国《物权法》第199条对此亦有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一规定体现了权利设立在先就应当实现在先的原则。

从以上规则可以看出,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多个互不冲突的物权,其权利的实现必有顺序,表现为一物权对另一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优先效力的依据或是法律规定,或是设立、登记在先。这种权利实现的先后顺序表现了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对于民事主体,在获得物权之后,需要到相关机关办理使用证,然后到制定的银行机构,缴纳税额,之后才可以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最大的特征,是享有排他性。

实现债权什么意思

答:实现债权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债权,和债务是一回事吗

债权和债务并不是一回事,而是民事主体之间截然不同的相互财务状况。债权是一种对他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即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欠款,作为债权人,依法有权利向债务人追索欠款。

而债务侧是一种民事义务责任,债务人是欠了债权人钱的人,依法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支付欠款。

合同混同的效力如何

一般认为,债的关系因混同而消灭。因此,债务人的抗辩权发生,从权利(如利息、违约金债权及其他附随的担保权等)亦归消灭。

不可分债务或者不可分债权,就债务人或债务人一人发生混同效力;连带债务的一人与债权人混同发生绝对效力;在保证债务中,主债权与保证债务的混同,使保证债务消灭,当无疑义。

主债务与保证债务是否也发生混同,则不无疑问。

股权和债权的区别是什么

债权是一种民法上的权利,而债务则是一种民法上的义务。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两者的区别如下:

1、债权债务是不可以单独存在的。钱是债权人的,他借给债务人。

2、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且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3、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通则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灭失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4、债权债务中的物权行为客观存在,它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只要承认债权与物权的划分,就必然要承认债权行为之外还有物权行为。

债权通知书怎么生效

其构成要件为:

(1)债权人有可转让的债权存在

(2)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的合意,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3)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一般情况下,具备了上述三个法律要件,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发生债权转让的效果。但因债权是对人权,债权人处分债权还涉及到债务人的履行。因此,债权转让还须有公示制度,才能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否则债权转让合同不发生对抗债务人的效力。而法律对债权人转让债权应于何时通知及应采何种形式通知未作规定。对此实务中做法不一,类似案件得不到相同处理,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以上是债权转让通知生效的条件

何为对世效力

对世效力对应的是对世权,又称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

而法院的有关排除妨碍的民事判决的效力,原则上只及于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及依判决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于诉讼当事人以外的人不具有约束力,这就是判决效力的相对性规则。

判决效力只及于当事人之间而不具有对世效力的原因主要是:

(1)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判决对象也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因此,判决结果只与当事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下所称第三人均从此意)无关。故判决效力仅就特定权利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存在。

(2)判决效力相对性是债权相对性规则的反映。在民事实体法上,权利被分为对世权(物权)和对人权(债权)两大类。但是,当物权受到他人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后,权利人起诉通过法院向对方行使的请求权已转变为债权请求权,他要求法院确认的是(侵权)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无论物权还是债权引起的诉讼,判决所确认的都是债权关系。债权相对性规则决定了判决效力相对性,是判决效力相对性的实质基础。

(3)程序保障原则也要求判决效力只能发生在当事人之间。根据这一原则判决之作出必须以当事人参加诉讼、充分行使辩论权、尽量运用攻防方法及其他诉讼权利为前提。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必须是经法定程序查明的。正是因为程序法赋予并保障当事人参加诉讼、充分举证及进行辩论等诉讼权利,才导致当事人有承受判决约束力的责任。任何人不受他并未参加的诉讼结果的约束。

OK,关于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和债权通知书怎么生效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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