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被告证据不足的案子怎么处理的一些知识点,和一审认为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怎么办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涉嫌诈骗被刑拘了33天后因证据不足决定不批捕、予以释放,以后会怎么样
- 一审认为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怎么办
- 刑事案件检查院移交法院驳回,证据不足会怎样
- 有犯罪事实,但案件查不清楚,公安机关如何处理
- 上诉没有新证据会被驳回吗
- 民事诉讼中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什么意思,应该怎样处理啊
- 刑事案件在公安局立案抓了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怎么撤销案件
涉嫌诈骗被刑拘了33天后因证据不足决定不批捕、予以释放,以后会怎么样
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公安机关证据搜集的不充分,才没有批准逮捕。
但是,没有批准逮捕并不意味着事情就直接结束了,还有可能有其他的情况,大概有三种方向发展:
第1种情况侦查机关会继续侦查搜集证据,证据收集充分后,可能会再次申请批准逮捕,或者直接移送至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起诉。
之前我们办理过的一个案件就是如此,诈骗罪的第一被告人,三个阶段,一直都没有批准逮捕。
但是仍然移送至法院开庭审理了。
第2种情况尽管经过认真的侦查收集,仍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罪,那么侦查机关,既不会再次申请批捕,也不会移送至检察院。
只有两种可能。
要么立即直接撤案处理,要么等到一段时间之后在做撤案处理。
第3种情况侦查机关认为,该收集的都已经收集完毕,不可能再收集到其他证据了,换句话说就是侦查机关认为该案件没有继续侦查搜集的必要了。
此时,侦查机关会直接做撤案处理,案件就此了结。
希望上述解答对你有所帮助。
一审认为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怎么办
依我之见: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法院“无权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检察院的”。
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只要有明确指控的犯罪事实,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并决定开庭审理,经开庭审理后法庭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实充分丶合理怀疑己经排除,指控的罪名成立的,依法应当公开宣判确认被告人构成XX罪,并定罪量刑;如果该公诉案件经法庭审理,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在该案一审审理期间经公诉人申请延期审理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后,该公诉案件仍然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丶合理怀疑仍未排除,指控的罪名存疑,该怎么办呢?
二,上述如同提问者所述“一审证据不足”该怎么办呢?
依我之见一一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规则》的规定:人民法院无权以案件证据不足为由退回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有权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撤回起诉,或者变更起诉。而人民法院只有在人民检察院不变更丶不撤回起诉的情况下,才能依法宣判该案件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丶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刑事案件检查院移交法院驳回,证据不足会怎样
《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高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有犯罪事实,但案件查不清楚,公安机关如何处理
你这个问题讲得不清楚,令人费解。
对这个问题,可以有两种理解。
一是有犯罪事实,但查不清楚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联系,也就是说不能确定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造成的。
二是犯罪嫌疑人确实犯了罪,但犯罪事实的一部分情节查不淸。
老羊这就把两种情况怎么样处理说一说。
如果确实发生了刑事犯罪案件,有人涉嫌犯罪,但又查不清是不是这个人作的案。没有什么好说的,抓紧撤案,赶紧放人。没有证据,仅凭怀疑不好定罪。即使公安机关非要把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也不会把被告人送到法庭上。因为举证责任是公诉人的责任。你公安没有证据,我检察院拿什么去指控犯罪呢?只有不起诉。
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犯了罪,有基本的证据,只是在某些情节上实在查不清楚,但是不影响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一般都会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这种情况经常会发生。因为,没有多少案件,是把所有的细节都查清的。
在这里,讲个三十年前我办理的一个案件。
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几个学生下了晚自习,骑车回家。在路上遇到三个小流氓。发生点小冲突,三个流氓追打学生。其他的学生跑得快,只有一个学生落在后边,三个流氓用刀把这个学生戳死了。第二天,公安机关抓获了三个犯罪嫌疑人。有证人证言、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物证(查获了三把刀具等)、被告人也供认不讳(三个人均认罪且供述一致)。从表面上看,证据确凿充分。仔细一审查,有个最大的问题,三把刀具没有一把能够形成死者身上的致命创口。那把致命的刀具上哪去了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做了许多补查的工作,甚至进行了侦查实验。这个问题不解决,就不能确定到?是谁杀死了被害人。这个案件性质非常恶劣,社会影响非常大,只要确定了那个致命的凶手,这个凶手就要被判处死刑。
所有能够做的工作都做完了,这三个人作案是确定无疑的,就是不能确定是谁捅了致命的一刀。那个一直承认自己捅了致命一刀的被告人,公安缴获的刀具不能形成致命伤。
基本的犯罪事实清楚,重要的细节无法查清。人是肯定不能放的,只能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来,法院判三个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均未上诉。只是便宜了那个责任最大的凶手了。
这个案件,至今仍是心中的遗憾。
上诉没有新证据会被驳回吗
上诉没有新证据不一定会被驳回。
二审法院会对案件事实和一审的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如果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或者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甚至在审理程序存在瑕疵,那么即使没有新证据,二审法院也会进行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这时就达到了上诉的目的。
但如果一审法院在程序上并无问题,在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都是正确的,那么在没有新证据进行反驳的情况下,上诉基本会被驳回,二审法院会维持一审判决的。
民事诉讼中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什么意思,应该怎样处理啊
民事诉讼中没有证据不足一说!
只有一方证据证明力不如另一方证据证明力。
但凡判决书中出现证据不足一语,基本上是法官不履行不认真履行职责。
民事诉讼中讲的是证据优势,点数取胜,非刑事诉讼中要KO击倒取胜。民事证据只要是原件,有关联性,就获得有效击打的点数。对方一味说没打着没打着消极防守,而不是积极进攻的,就应当判败!
一方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另一方反驳该主张也要提供证据。
所以,那些律师在法庭上不提证据,一味矢口否认对方证据耍嘴皮子的,其实是错误的。这是中国法律人最大的一个谎言。
刑事案件在公安局立案抓了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怎么撤销案件
需要撤案时,由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三节撤案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第一百八十四条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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