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什么是连带之债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共同之债原理,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什么是连带之债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意思请举例说明
- 连带之债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 什么是连带债权的含义
- 连带之债名词解释
- 不可分之债,共同之债,连带之债三者区别是什么
- 连带之债属于多数人之债吗
- 简答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区别
- 共同之债原理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意思请举例说明
按份之债就是多个债务人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比例为共同债务负责。
举例:
甲乙两人共欠一万元,其中甲欠五千元,乙欠五千元,甲乙两人只对自己的五千元债务负责。
连带之债就是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为全部共同债务负责。
举例:
甲乙两人共欠丙一万元,其中甲欠五千元,乙欠五千元,丙可以找甲乙中的任何一人还清一万元的债务。债务还清后,甲乙两人之间的债务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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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
按份之债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1、债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在多数人之债中,无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还是债的双方当事人为多数,均可成立按份之债。当债权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权,当债务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务。在按份之债中,可能是按份债权,也可能是按份债务,还可能既存在按份债权,又存在按份债务。
2、给付须基于同一原因
即按份之债的发生须基于同一给付原因,比如基于同一法律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在特殊情况下,因债的移转,如债权一部让与、债务一部承担,也可以发生按份之债。
3、债的标的为可分
即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可以分为数个给付,而不损害其价值。当给付为物时,标的物须为可分;当给付为行为时,此行为须可以分解为由数个人完成的行为。不可分的给付,不能成立按份之债。这里的“不可分”,包括给付性质上不可分(如标的物在性质上不可分)以及因当事人约定给付不可分两种情形。
4、当事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
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数个债权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数个债务人依一定的份额负担债务。如果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此份额不能确定,则在当事人之间只能成立共同债权或共同债务;但是,当事人在债的关系成立后,如果通过协确定了各自的债权份额或者债务份额,这时也成立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的成立,通常是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如数人合买一座房屋,按约定的比例各自支付价金;数人合伙经营一饭店,按约定的份额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按份之责
连带之债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连带之债的主要特点:1.有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2.债务为同一标的。只要多数人一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份额在债履行前是不确定的,并且也是不能确定的,就成立连带之债。3.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有同一目的。4.多数当事人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多数债权人或者多数债务人中一人发生的事项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也发生同样的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什么是连带债权的含义
法律分析: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因此,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问有连带关系。若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权;若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五百二十条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条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连带之债名词解释
法律解析:
连带之债指的就是有多个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对外负有连带债务或者是享有连带债务的债。连带债务的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利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在判决不及连带债务人的场合,连带之债的执行的依据是债务连带关系和判决的扩张性。在执行中,因被连带执行人未经诉讼程序而直接进人执行阶段,其相应的诉讼权利因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而面临被侵害的危险,因而从保护连带债务人权益的角度对连带之债的执行有必要作出严格的条件限制,以避免再生诉讼。具体而言,对连带之债的执行条件,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予以限制:(1)须有连带之债的存在。在连带之债的执行中,连带之债的成立与否直接影响和决定着连带债务人是否应受强制执行。(2)债务人须履行不能。连带之债的特点在于清偿债务的连带性,任何连带债务人对连带债务都有全部清偿义务,连带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自己所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不可分之债,共同之债,连带之债三者区别是什么
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共同之债的区别有:(一)划分标准不同。(二)形成原因不同。(三)履行的方式和原因不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连带之债属于多数人之债吗
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
在连带之债中,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要求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权;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务。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多数人,是指主体双方。
连带之债是否属于多数人之债,需要具体分析。比如债务人和担保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属于连带之债,但不属于多数人之债,因为债的主体只有债务人和债权人。再如夫妻两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则属于多数人之债。
简答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区别
一、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
二、相同点是一方当事人均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三、不同点:
1、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都属于按份之债;而按份之债只能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发生。
2、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连带之债,每一个债务人对债务均附有全部清偿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的权利。
3、按份之债的标的为可分,连带之债的标的为一个整体,不可分。
4、就某一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差产生影响;而连带债务因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各付而消灭,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再承担义务。
共同之债原理
在多数人之债中,多数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享有连带权利或承担连带义务的债是连带之债。
1.连带债权的概念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民法典》第518条)。
2.连带债权的发生原因
连带债权可因法律规定和法律行为发生。
3.连带债权的效力
一是各债权人得单独向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民法典》第521条)
二是债务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债权人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且一个全部履行,即可消灭其债务。
4.连带债务的概念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5.连带债务的法律特征
(1)连带债务是数个独立的债务;(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2)数个债务有共同目的;(确保债权实现及行使方便)
(3)债务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在对外关系上,构成连带债务之各个债务,均以全部给付为内容。)
(4)各个债务不需以同一内容之给付为标的,亦不以同一发生原因为必要。
6.连带债务的效力
(1)外部关系:债权人可先后或同时向全体或部分债务人请求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而每个债务人都负有以全部给付为内容的债务,只要一个债务全部履行,债权人的债权即因目的实现而消灭,整个连带债务关系亦随之消灭,而转化为连带债务内部的可分债务关系。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民法典》第520条)
(2)内部关系: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民法典》第519条)
二、共同之债
1.按份共有之债
数人按比例共享一个债权,为债权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债权可以因合同和法律规定而产生。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民法典》517条)
2.共同共有之债
一个债权或债务属于数人共同共有,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必须共同行使权利或共同履行义务者,为共同共有债权或共同共有债务,又称为共同债权或共同债务。
(1)共同债权
多数债权人共有一个债权,在对外关系上无各债权人的应有部分,为共同债权。
共同债权的效力表现为:
①共同债权人必须共同行使权利,债务人则必须向全体债权人为给付;
②各债权人不得单独对债权进行一部或全部之处分;
③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得为抵销、免除和更改;
④债务人继承一个债权人时,不发生混同的效力;
⑤共同债权人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共同关系所由产生的法律关系决定。
(2)共同债务
数人共负一个债务,在对外关系上无各债务人的应有部分,为共同债务。我国民事法律和民法理论上无共同债务的概念,共同债务被直接作为连带债务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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