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人,包括父母。干涉包括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通过婚姻获得财产等违法行为。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都是非法婚姻,都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和婚姻当事人的意愿。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买卖婚姻肯定是包办婚姻。在实践中,如果包办婚姻不是以财产为动机或目的,而是被安排人客观上取得了大量财产,则应视为买卖婚姻。婚姻中第三人主张的财产全部没收。买卖婚姻不同于通过婚姻获得财产。由于两千年来流行的订婚和结婚的影响,我国一些地区仍然保持着结婚时给彩礼的习俗,这不仅阻碍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落实,也给婚姻双方及其家庭的生活带来了一些困难。所以也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通过婚姻获得财产和买卖婚姻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的男女双方在婚姻决策权上基本都是自愿的。所以一般以批评教育的方式解决问题为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对方因要求的财产而生活困难,可以酌情返还婚姻所得的财产。另外,在认定和处理通过婚姻取得财产的问题时,一定要与通过婚姻骗钱和正常赠与区分开来。凡主观上骗取财物,又无结婚意愿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以诈骗罪处理;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礼物,在民法上应作为礼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