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名誉损失费赔偿标准
没有具体的数额标准,由审理案件的法院根据案件和有关规定决定赔偿数额。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按照下列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权的方式、场合、行为等具体情况;
3.侵权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利润;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被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伤残赔偿、死亡赔偿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离婚损害赔偿何时提出
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罪一方提出,只能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单独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即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姻赔偿。
2.在无辜一方是原告的离婚案件中,损害赔偿要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未提出离婚的,离婚后不能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3.在无罪方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中,被告可以在同意离婚的同时要求损害赔偿。被告不同意离婚且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
4.无罪方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被告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再提起第一审诉讼。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约定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离婚是双方自愿的行为,不存在赔偿问题。但一方隐瞒共同财产的,可以少占共同财产份额处罚。根据《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如果一方隐瞒、转移、出售或损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占有另一方的财产,在分割隐瞒、转移、出售或损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被扣分或不加区别。离婚后,如果对方发现上述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再次归分割所有。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确有意愿并已妥善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应当出具离婚证。
以上是我们共同学习的关于离婚名誉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关问题,希望能帮助我们对离婚损害赔偿的一些问题有更多的了解。通过了解,我们知道离婚名誉损失赔偿没有固定的标准,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虑的赔偿金额也要符合当地经济和对方个人经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