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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有效形式包括什么法律(后面又重新立有效吗?怎么保证手里的遗嘱有效?)

admin2周前234

其实遗嘱的有效形式包括什么法律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遗嘱立了,后面又重新立有效吗?怎么保证手里的遗嘱有效?,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遗嘱的有效形式包括什么法律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1. 手机保存的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2. 80岁老人遗嘱怎么立才有法律效力
  3. 遗嘱立了,后面又重新立有效吗?怎么保证手里的遗嘱有效?
  4. 2021遗嘱新法规定
  5. 关于遗嘱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6. 不能去公证的情况下遗嘱如何立才有效?
  7. 2019年的遗嘱是否适用新民法典

手机保存的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手机保存的遗嘱在法律上并没有特别规定其效力,是否有法律效力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来说,用手机保存遗嘱还是有一定风险的,因为发生设备损坏、信息被篡改或删除等问题时,可能导致遗嘱无法执行或被怀疑真实性。

在遗嘱的处理上,法律规定要求遵循正式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标准。比如,遗嘱必须是以书面和手写字的形式表达,符合法定要求的格式和内容等,才能够被认定为有效的遗嘱。

因此,如果想要确保遗嘱有效性,最好还是遵循法律规定,制作符合法定要求的正式遗嘱。如果一定要用手机保存遗嘱,也应该尽量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可以进行公证或其他形式认证,以增加遗嘱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80岁老人遗嘱怎么立才有法律效力

80岁老人的遗嘱如果想要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其一,必须是老人本人自愿、清晰地表达出的意愿;

其二,遗嘱必须是在两个以上见证人的面前签署,并且见证人必须同时签署确认;

其三,老人必须是完全有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被诊断为精神疾病或其他影响决策的疾病;

其四,遗嘱必须符合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遵从继承人的合法权利和义务。只有满足以上所有条件,老人的遗嘱才能够具有法律效力,确保老人的遗产能够按照其意愿进行分配。

遗嘱立了,后面又重新立有效吗?怎么保证手里的遗嘱有效?

遗嘱立了,后面又重新立有效吗?怎么保证手里的遗嘱有效?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有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等形式。遗嘱比较特殊,只有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才会出现继承问题。所以,只要被继承人在神志清楚的情况下,完全随时有可能变更遗嘱内容,改变遗嘱继承人和继承遗产情况。

遗嘱的有效性,自然是需要符合遗嘱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主要是指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形式要件是要符合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例如代书遗嘱需要有代书人及见证人要求。

根据规定,对于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情形,那自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以若是后面的遗嘱变更前面内容,那现在手上的遗嘱便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另外,从法律效力来说,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021遗嘱新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继承权受国家保护】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立遗嘱的方式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其实关于遗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制度是很详细的,比如法定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的分割比例有争执,如果***处理,人民***通常会照顾到生活比较困难的继承人,还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

关于遗嘱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一)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必须具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如果立录音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自书遗嘱,须由立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由立遗嘱人口授他人代书的遗嘱,也须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为代书人,代书后,将代书的遗嘱在立遗嘱人面前宣读无误后,经立遗嘱人认可,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

(四)公证遗嘱,立遗嘱人请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公证遗嘱在法律上证据效力是最强的,为了立遗嘱人的利益,公证机关对遗嘱内容保密。

(五)无论立哪种形式遗嘱,立遗嘱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由于疾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正确表达意思表示的不能立遗嘱。

(六)遗嘱内容不得违返法律规定,不得剥夺有抚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人的继承权。

(七)遗嘱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意思表达真实。如果遗嘱内容含糊不清,笼统,那么在立遗嘱人死亡后,很可能由于对遗嘱的理解发生歧义而造成执行困难。

总之,遗嘱内容真实、合法、形式合法才能有效;有效的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能生效。

不能去公证的情况下遗嘱如何立才有效?

您好!

人们为什么经常会把遗嘱与公证结合起来?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人们对于遗嘱本身的认知和订立意识还是很肤浅、很淡薄的;二是人们还是比较相信“公信力”机构,认为只有经过公证处订立的遗嘱才会有效。

其实不是这样的。首先先要明确一点认知:遗嘱有没有效,与公证与否没有关系。

遗嘱能不能有效,关键看的是要满足以下几条:

遗嘱必须是订立人个人真实的意思。遗嘱形式必须合法,内容规范清晰。要有充分的订立遗嘱的过程证据。必须是个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订立遗嘱需要具备的最基本的条件,就是订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常情况下,会通过医学鉴定或者司法鉴定的方式来完成,证明订立人在订立遗嘱期间意识清晰、思维正常(与肢体有无问题并无太大的关系)。

同时,订立遗嘱,不能受到胁迫或者诱导,完全出于个人意愿(这一点,在后面“证据”中再展开说)。

形式与内容

1.形式上

按照《民法典》,合法形式包括了自书、代书、打印、公证、录音录像、口头遗嘱等六种形式。除了口头遗嘱有特定的适用条件(适用于危急时刻)之外,其他五种形式,都可以作为日常订立遗嘱的形式选择。

而且已经取消了关于《公证遗嘱》最高效力的规定,也就是说,上述不同遗嘱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存在谁高谁低的问题。

2.内容上

先结合题主的情况,以“自书遗嘱”为例,做一个示例:

遗嘱

本人(姓名xx,身份证号xx),于xx年月日订立遗嘱,自愿在本人去世后,对个人合法财产做出如下分配:

将位于xx、本人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xx)中属于我的份额,由xx(本人儿子,身份证号xx)个人全部继承,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签名、日期(细化到年月日)

通过这个示例,是要提醒一下关于内容上的一些基本要求:

信息必须要准确、唯一。例如,人要用身份证作为唯一标识,房子要用房产证号唯一标识。分配份额、方式要写具体。例如,全部由x继承、由其个人继承。落款要签订本人姓名、签订日期。证据

先说说硬性证据要求:

除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有一个硬性要求:必须要有两个及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这个“见证人”,其实就是证据——人证。

在实际订立过程中,能够收集的证据,尽可能收集齐全,目的是:要证明遗嘱订立全过程的合法有效性,避免未来产生争议——很多情况下,争议并非仅仅针对遗嘱形式、内容本身,而是质疑订立过程(例如,不是订立人本人的意思、是别人模仿笔迹写的,等等)。

有几类证据,强烈建议纳入遗嘱订立过程,不区分遗嘱形式:

人证。即见证人,包括自书遗嘱,均建议纳入见证人。书证。包括订立完成的遗嘱、包括笔迹采集、见证人的见证书等。视听资料。包括全程录音录像(不仅仅局限于“录音录像遗嘱”)。电子证据。将遗嘱原件可通过扫描、拍照等形式留存原始的电子档案。产生争议了,可以拿出来进行比对,说明遗嘱没有被修改过。

证据做足了,会给遗嘱有效性增加一半的分值,让遗嘱的有效性更为可靠。

2019年的遗嘱是否适用新民法典

2019年的遗嘱适用新民法典,《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的新规定主要包括: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增加了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的方式、承认遗嘱信托的合法性等等。

1、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及效力冲突】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增加了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的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3、承认遗嘱信托的合法性,实现了《民法典》与《信托法》的有效衔接。

遗嘱信托是委托人以遗嘱的方式将财产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内容详订于遗嘱中,在委托人死亡后生效的一种遗产管理安排。

之前的《继承法》中并无关于遗嘱信托的规定,新出台的《民法典》首次承认了遗嘱信托的合法性,这意味着遗嘱信托不仅要符合《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遗嘱的规定,也要符合《信托法》的规定。

关于遗嘱的有效形式包括什么法律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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