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离婚房产的分割原则是的问题,以及和夫妻离婚多年后,房产没分,一方可以卖吗?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 再婚夫妻,房改后的房子,离婚应如何分割
- 离婚后安居房如何分割?
- 夫妻离婚多年后,房产没分,一方可以卖吗?
- (民法典)对离婚后的居住权是怎么样规定的?怎么样才能要回居住权?
- 婚后买房写婆婆的名字,如果离婚如何分配?
- 如果要离婚,向法院起诉,一方可以卖掉房子吗
- 离婚后房贷未还清,房屋所有权协议归我,能去掉另外一方名字吗?
再婚夫妻,房改后的房子,离婚应如何分割
1、离婚解决三个问题:夫妻身份关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
2、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诉讼离婚;
3、协议离婚到民政局,诉讼离婚到法院;
4、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协商,协商好第1项,签字后,领离婚证,离婚;
5、诉讼离婚即打离婚官司,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判决离婚结案;
6、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分;
7、子女的抚养,原则上共同分担;
8、协议离婚对财产的分割不服,离婚一年内可申请重新分割,法院应当受理;
9、离婚诉讼属于专业诉讼,委托专业律师代理。
离婚后安居房如何分割?
谢邀,你的问题要平分了,原因是你与她一起买房子的,如果房子是你自己的钱买的,就是自己的了,婚前婚后的财产是不一样,但是你们共同买的房子,当然也有对方的一份,你明白吗?
夫妻离婚多年后,房产没分,一方可以卖吗?
房子是什么时候买的,谁出的钱?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离婚时有没有关于这个问题进行说明?首先得把这几个问题搞清楚,
一,如果房子是婚后买的房子,房贷是你们夫妻共同偿还,那么房子的所有权是你们共同财产。一个人无法单独出售,你们的所有信息在房产中心是有备案的。1-首先要明确:房子购买的出资,和房产是谁的财产,并不是必然联系的。有的夫妻两个人出资,房产却写着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购买房子。2-通常我国法律认为,房屋属于谁的财产,要看房屋产权证上名字是谁,房子就是谁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资情况。3-有两种情况出现:第一种是:如果是婚前所购买的房子。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上就认定是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的债务。第二种情况是:如果是在婚后所购买的房子,不管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钱,不管产权证是谁的名字,都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4、明确这一点,就不会在婚姻财产权益处理时候,发生重大误解。不少婚姻当中的弱势群体,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和喜爱,在买房子时候没有考虑到这点。当缔结婚姻后,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候,才突然发现自己在财产上发生了重大损失。
二,如果你们双方在离婚是有过相关协议那这个事情比较复杂了,建议咨询相关律师或者不动产交易中心。
三,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协议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坚持自愿原则,没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还应体现:1、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3、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根据《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的,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民法典)对离婚后的居住权是怎么样规定的?怎么样才能要回居住权?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366条下的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依据其与住宅所有权人的合同约定,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住宅享有占有、使用权利的一种用益物权。
《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居住权的法律辨析
居住权是对不动产进行占用、使用的权利,是物权的一种,属于用益物权。这也就意味着,居住权不同于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权。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权是一种合同权利,是对人权、相对权;而居住权是对世权、绝对权。居住权可以对抗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一切人,房屋所有权转让的,不影响居住权的行使。此外,租赁权存在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的限制,居住权不存在这样的限制。
三、居住权在离婚时的运用
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下,离婚时在财产分割后,有时生活困难一方可能无法分得且也没有个人所有的住房。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做过很多尝试,但是在原有的法律框架下,因上位法的缺失导致无法细化居住权的具体适用,在实践中并未发挥显著的作用。如今,《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制度可能会在保护离婚后生活困难一方方面发挥较大的作用。
四、居住权的实现
设立居住权必须签署书面的居住权合同(或者基于遗嘱)。按照《民法典》第367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在离婚协议里面,如果对房产居住权进行了约定,只要协议合法合规,而且是双方意愿真实表达的,就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婚后买房写婆婆的名字,如果离婚如何分配?
谢了!没毛病,婚前房子是婆婆给儿子买的,因此才有了拆迁的基础,而且婆婆又出了10%,你二人按婚后财产也才出了10%,那就是说婆婆总共出了90%,那理所当然要写婆婆的名字了,至于房产证上怎么写可以咨询律师,可以在备注栏里写清房屋共有人出资份额,防止以后带来的麻烦。
如果要离婚,向法院起诉,一方可以卖掉房子吗
夫妻一方不可以卖掉房子。因为如果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需要夫妻双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只有一方到场无法过户。
退一步讲,如果单方私自卖掉了房子,卖房款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是要分割的,这是无法隐瞒的。所以离婚前卖掉房子的意义不大。
离婚后房贷未还清,房屋所有权协议归我,能去掉另外一方名字吗?
您好!
这种贷款房,涉及到离婚分割的时候,特别麻烦,没有什么好的尽快去除对方名字的办法。如果说可选的途径,只有两条:一条是不管用什么方法,把房贷全还清;一条是看贷款银行的态度。
第一条途径,可能按照题主的描述情况,有些困难。但是如果可以,这是最好的方式。关于第二条途径,按照现实中的做法,实现起来很困难。变更贷款人,比较困难根据题主的描述,既然“房产证如果办下来她的名字还挂在上面”,意味着当初购房的时候,合同上应该写的是两个人名字(或是对方的名字),否则办理房产证的时候,不可能会有对方名字。
那么,在上述前提下,意味着题主与妻子是共同还贷人。因为房产处于抵押状态,银行又是抵押权人,房产是不是能变更偿贷人,完全是银行说了算。而多数银行是不愿意更换(或者去掉)贷款人的。
因此,去银行问问吧,如果同意,赶紧变更,然后再办理房产登记人的变更手续;不同意,没办法。
不能变更的情况下,如何降低风险确如题主所讲:还有18年还贷期。时间很久,一旦俩人离婚,今后能不能找到对方、对方是不是还会配合,都是未知数。
这里只能给出一些建议,把风险降低:
首先,题主不用担心的是,对方处置不了这套房。当然,题主自己也处置不了。俩人一旦离婚之后,按照协议房产归题主,意味着今后贷款的偿还全部由题主负责、而且还贷的钱与女方再无关系。所以,还贷的钱一定要做好出资记录,把每一笔划账记录都保存下来。离婚协议一定要保存好。这是证明这套房子从实质上已经属于题主个人的最重要的凭证——离婚协议,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至于到时候想变更登记人,能不能找到对方、对方是否愿意配合,只能看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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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