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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数额较大检察院不起诉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盗窃罪不起诉的条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盗窃罪不起诉为四种,依次如下:
第一,法定不起诉。结合盗窃罪,可能为: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即未达到盗窃罪量刑起点1000元及以上;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三,证据不足不起诉。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四,特赦案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盗窃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检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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