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付多少工资合法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2021最新劳动法新规:拖欠工资多久才能算违法,多久才能立案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 一个公司上班超过半个小时,不算工资合理吗
- 延迟上班一周,工资怎么开,五一和十一是不是要串休了有何依据
- 1月份工资延迟发放合理吗
- 疫情期间公司延迟工作,有最低工资吗该怎么办
- 公司将工作时间调整为每周六天违反劳动相关法规吗
- 2021最新劳动法新规:拖欠工资多久才能算违法,多久才能立案
- 新公司要求我们加长工作时间,有没有补偿金
一个公司上班超过半个小时,不算工资合理吗
不合理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的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不得随意扣押。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权,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合法的休息权。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四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可适当的延长工作时间,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需按照劳动者日常工资的1.5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如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需按照劳动者日常工资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如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需按照劳动者日常工资的3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公司在日常工作时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半小时,需按照劳动者日常工资的1.5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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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上班一周,工资怎么开,五一和十一是不是要串休了有何依据
我们公司一月份的工资都按照2200发放,而且昨天发邮件通知大家,1,2,3三个月的工资都是按照2200发放。发文上连公章都没盖
1月份工资延迟发放合理吗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1月份工资延迟发放合理吗?我认为这个没有合理不合理的,首先不论是工作单位也好,还是银行也好,都是不想拖延职工的工资待遇发放,但是我相信有很多企业单位都没有能够正常的按时按点发放工资待遇,这也是一个必然的事情,为什么呢?因为在疫情发生期间,不论是作为工作单位也好,还是作为金融机构也好,它可能都没有实现正常的复工生产,所以导致工资待遇的拖延,甚至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发放1月份工资待遇的企业还会是依然存在的。
因为很多工作单位的工资发放都是在次月开始,从5号到25号之间是比较常见的一个时间。那么2月1号到现在为止,实际上是我们疫情高发期的阶段,那么很多地区都没有解除管控,都没有实现正常的复工生产,包括银行方面,所以说就导致自己工资待遇的延迟发放了。
比如说作为企业方面的因素,如果说你所在的企业单位薪酬专员没有上班,出纳没有上班,会计没有上班,人力资源方面的人员没有上班,那么就会导致工资待遇的延迟发放这个就没有办法来解决,相反就算工作单位方面正常上班,那么所在地区银行方面没有正常上班的话,也会造成工资待遇的延迟发放,所以说我们应该理解这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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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公司延迟工作,有最低工资吗该怎么办
1.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性质上认定为休息日。用人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2.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3.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4.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广东)支付职工生活费(北京为70%)。
以下为部分官方规定或答复。
一、《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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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2.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1)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2)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3)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3.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4)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5)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6)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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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京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工资支付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二)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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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肺炎疫情期间,劳动用工与薪酬支付问题如何认定?》
01春节延长假期的性质如何认定?工资怎么支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的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性质上认定为休息日。用人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02事业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实施弹性工作的期间如何认定?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3号)规定,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期间应属正常工作期间,应当向聘用人员发放工资。
03延迟复工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工资支付标准?
对于不受《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3号)中延迟复工时间限制的用人单位,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04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治疗、隔离期间的工资是否应予支付?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05受疫情影响导致长期不能复工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对于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而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长期不能复工的,职工工资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
06延迟复工期间职工休假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在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包括用人单位自设的福利假)的,按国家有关休假规定和用人单位福利假规定支付工资。
07利用网络远程办公情形的性质如何认定?
用人单位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视为正常上班,应依法支付工资。
08因实施地区封锁导致职工不能返岗工作的,如何处理?
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防疫措施导致职工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限制期满之后,仍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支付问题按前述情形分别参照执行。
公司将工作时间调整为每周六天违反劳动相关法规吗
答: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如果你每天工作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话,并且公司保证你每天都有一天的时间休息了,如果仅是调整工作时间,并不违反劳动法。如周一周二休息,周三至周日上班。
2、其次,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你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你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所以如果你公司要求周一至周五上班,周六和周日还安排你工作的话,除非是有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如疫情期间,口罩匮乏,生产口罩的企业就可以适当延长你的工作时间。
3、如果延长了你的工作时间,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支付你加班费用:(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4、其实如果你周一周二休息,周三至周日上班,其实是属于以上第(二)种情况了,即休息日安排你工作,但在周一周二安排你补休了,故公司不违法也不用支付你200%的工资报酬。
以上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
2021最新劳动法新规:拖欠工资多久才能算违法,多久才能立案
在对拖欠工资的认定上,应当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来界定“拖欠”行为根据《劳动法》第50条的规定,工资应当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因此,工资发放的时间最长为1个月,当月工资未按时发放即为拖欠;工资必须足额发放,不足部分也为拖欠。所以,对工资拖欠的追偿和制裁应当是一种日常性行为,而不是到年底才进行运动式的突击。拖欠工资包括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新公司要求我们加长工作时间,有没有补偿金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1月份工资延迟发放合理吗?我认为这个没有合理不合理的,首先不论是工作单位也好,还是银行也好,都是不想拖延职工的工资待遇发放,但是我相信有很多企业单位都没有能够正常的按时按点发放工资待遇,这也是一个必然的事情,为什么呢?因为在疫情发生期间,不论是作为工作单位也好,还是作为金融机构也好,它可能都没有实现正常的复工生产,所以导致工资待遇的拖延,甚至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发放1月份工资待遇的企业还会是依然存在的。
因为很多工作单位的工资发放都是在次月开始,从5号到25号之间是比较常见的一个时间。那么2月1号到现在为止,实际上是我们疫情高发期的阶段,那么很多地区都没有解除管控,都没有实现正常的复工生产,包括银行方面,所以说就导致自己工资待遇的延迟发放了。
比如说作为企业方面的因素,如果说你所在的企业单位薪酬专员没有上班,出纳没有上班,会计没有上班,人力资源方面的人员没有上班,那么就会导致工资待遇的延迟发放这个就没有办法来解决,相反就算工作单位方面正常上班,那么所在地区银行方面没有正常上班的话,也会造成工资待遇的延迟发放,所以说我们应该理解这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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