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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考虑

admin5天前742

父母离婚后,一般按照“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决定。

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以哺乳母亲为原则抚养。母乳喂养后,双方因抚养纠纷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婚姻法》、《婚姻法》号文件的规定,应当妥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既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护其合法权益,又要兼顾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具体情况。

谁来抚养孩子的问题应该根据孩子的年龄以两种方式决定:

首先,哺乳期的孩子由母亲抚养。第1条规定:“两岁以下的儿童一般与母亲生活在一起”。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与父亲同住: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未治愈的严重疾病,子女不适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有抚养条件但无抚养义务,父母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不能和母亲住在一起。

父母同意两岁以下的孩子和父母一起生活,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母乳喂养后谁来抚养孩子。首先要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将根据双方的情况作出判决。如果父母双方都要求和他们一起生活,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优先考虑:

(一)绝育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其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女性健康成长;

(3)无其他子女,但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与其同住,有利于其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未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适宜与其子女同住的。

(5)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但子女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视为子女与父亲或母亲共同生活的优先条件。

如果孩子是已满10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在对女方是随父还是随母生活产生争议时,应考虑孩子的意见。

在保护孩子利益的前提下,如果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孩子,可以给予许可。

我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得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金额的合理要求。"

育儿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可以约定子女与一方共同生活,由赡养方承担全部儿童保育费用。但如果经核实,看护人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证孩子所需的费用,影响孩子健康成长,则不予允许。

如果有固定收入,育儿费一般可以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缴纳。育儿费由两个以上子女承担的,可以适当提高比例,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如果没有固定收入,育儿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的总收入确定

儿童保育费的支付期一般到孩子18岁。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支付托儿费。

对于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仍在上学的成年子女,或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其父母仍应承担必要的护理费用。

父亲与继母或母亲与继父离婚时,由他们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如果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仍应由其亲生父母抚养。

实施前,夫妻一方收养的子女不反对并与子女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的,离婚后由双方承担子女抚育费;或者夫妻一方收养的子女,但始终遭到另一方反对的,收养一方应当在离婚后抚养该子女。

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变姓氏而拒绝支付儿童保育费。或者父母一方擅自将子女的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的姓氏并引起纠纷的,责令恢复原姓氏。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上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能独立生活的儿童”是指仍在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或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儿童。

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得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金额的合理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有支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护理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金额的;

(三)因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离婚后的任何时候,如果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可以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子女抚养权的变更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变更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实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共同生活,且对方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婚姻法》 《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涉及《侵权责任法》 #规定的婚姻问题,点击此处#查看!如果你需要帮助,请咨询123律师的婚姻和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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