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及防范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以及股权转让下房产转让应规避哪些风险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参股公司,由大股东代持股,我和大股东之间需要注意什么风险吗
- 股权转让后对赌协议是否有效
- 什么是转让股权,利好还是利空
- 股权转让下房产转让应规避哪些风险
- 厂房买卖股权转让买方有什么样的风险
- 股权代持存在哪些法律风险,该如何破解
- 转让没有实缴的股权怎么避免后续风险
参股公司,由大股东代持股,我和大股东之间需要注意什么风险吗
你好,我是北京律师、注册会计师,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由大股东代持股,即你是隐名股东,大股东是显名股东。你需要注意的风险如下:
风险一:不能证明已实际出资为了应对该风险,你作为隐名股东,需要这样做:
隐名股东向显名股东出资、显名股东向公司注资都要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保留银行转账明细记录。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约定:显名股东确认隐名股东已将出资款足额交付显名股东。风险二:显名股东“不听话”为了应对该风险,你作为隐名股东,需要这样做:
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约定:显名股东在收到因持有股权所获得的投资收益的一定期限内(例如3日内)应当支付给隐名股东。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约定:隐名股东有权随时解除股权代持协议。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约定:在隐名股东拟向他人质押代持股权时,显名股东应提供协助。亲自参与公司股东会表决,可以提前要求显名股东签署委托隐名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隐名股东可对公司董事、高管席位作出一定安排。风险三:未来想真正成为股东时,却不能实现为了应对该风险,你作为隐名股东,需要这样做:
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约定:隐名股东有权随时解除代持股协议,将股权转移到自己或指定的第三人名下,显名股东须无条件配合签署相关文件。可以提前要求显名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需要关注的是,隐名股东想要成为股东,需要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声明等书面方式确认。风险四:显名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的风险为了应对该风险,你作为隐名股东,需要这样做:
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约定:显名股东对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处分权,并约定擅自处分的违约责任。
综上,股权代持的风险有很多,上述措施也只能尽可能地降低风险。如果不是不得已,要慎用股权代持的方式。如果不得已采取股权代持,至少应当签署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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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对赌协议是否有效
“对赌协议”中,股东承诺回购股份条款属于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对投资合作商业风险的安排,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亦不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因此,对赌协议中约定的在一定条件下,被投资方股东回购股份的承诺等内容合法有效。
什么是转让股权,利好还是利空
什么是转让股权,利好还是利空?公司转让股权,存在很多种可能,市场反应也不尽相同。公司有计划的转让股权可以改善财务结构,提升现股东每股权益,那么可能构成利好。公司经营出现问题,重要股东减资,转嫁投资风险,那么可能构成利空。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下房产转让应规避哪些风险
公司股权转让下的房地产转让,受让方必须分别考虑房地产项目风险和公司股权并购风险(来源于目标公司或有债务的转移)。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受让方需要防范以下一些风险:
一是目标公司或有负债,包括未披露的对外担保、潜在的合同违约、其他到期或未到期的一般性债务等;二是股权和股权并购的合法性风险;三是因房地产项目尚未取得四证或四证不全的,或是尚在申报中的预期项目,均存在不可避免的政策风险;四是前期规划和前期施工的瑕疵风险等;五是股权并购协议的履行风险。公司股权转让下的房地产转让,受让方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进行风险管理。
第一,成立专门的项目并购小组,包括法律、财务和房地产等核心小组。
第二,前期的审慎调查与风险评估。审查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对外合同签订与履行状况、项目规划与执行状况等。
审查文件包括:公司的注册成立文件、财务报告、税务资料、转让前的专项审计报告等,审查目标公司对外合同记录和用印记录报告等。
第三,收购方案的确定与谈判。
第四,股权协议的签订与监督执行。
厂房买卖股权转让买方有什么样的风险
厂房股权转让有一定的风险,因为股权不分厂房(实物资产)还是现金,股权是出资或受让形成的。股权的转让,法律上与厂房没有关系,是股东会来决定的,不会因为是不是此部分股权是由厂房出资形成而定。厂房的转让是企业处置资产行为,只要在章程、议事规则授权范围内,无需股东决定,因此也不会涉及股权。房产转让是对特定的资产进行转让,股权转让是针对股东所持公司的股权。如果房产在公司名下,则以公司名义转让房产,而股权转让,则是公司股东作为转让方,如果公司的控股权发生转让,可以实现间接的资产转让。审慎投资,投资时必须到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机构和场所去投资。不像腾讯众创空间有保证,在选择这些平台时要擦亮自己的眼睛,免得被不良商家抓住机会,到时候就后悔莫及。
股权代持存在哪些法律风险,该如何破解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其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与工商登记的股东(即“代持股人”或“显名股东”)的不一致。隐名股东虽然向公司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但股权却未登记在其名下,其在法律上不能当然地被认定为公司股东。隐名股东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
可以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原则上认可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认为股权代持协议当然有效则是一种误解,因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如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股权代持协议将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此外需引起注意的是,本条仅仅明确了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地位,但并未明确实际投资人的合法股东地位;明确了依照股权代持协议保护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但对于实际投资人能否享有股东权益问题,仍然规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实践中,股权代持协议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的情形还有:公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以股权代持的形式经商的;外商为规避外资准入政策,通过与境内企业或个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以隐名股东身份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政策禁止或限制外商进入的行业的;隐名股东规避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显名股东名义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的。
(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
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显名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定,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显名股东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
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隐名股东如果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光凭一纸代持协议是不够的。根据司法解释,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之后,隐名股东才能够成为显名股东并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四)显名股东的债权人针对显名股东股权强制执行的风险
在股份代持结构之下,股份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如果有第三人(主要是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获得针对显名股东的法院生效判决,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在这种情形下,隐名股东能否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该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提出执行异议)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转让没有实缴的股权怎么避免后续风险
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而且股东未缴纳出资也是完全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进行出售的,一般在出售股份的同时,股东对应需要承担的缴纳出资额的义务也“出售”出去了。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