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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admin2个月前584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劳动法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劳动法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以及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2600加班基数什么意思
  2. 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3. 工资基数是什么意思
  4. 上海市加班基数计算公式
  5. 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6. 工资基数怎么算包括什么
  7. 加班费的最低标准是什么,以什么方式计算合理

2600加班基数什么意思

2600加班基数的意思是,以这个为加班费的发放标准。也就是说,一个月的工资里面包含的东西挺多,有餐费补贴,有奖金,有各种津贴补贴。这些都不作为加班基数。当然各个单位不同,也就有不一样的执行方案。

打比方说,你一个月的工资是4000,基本工资只有2600。其它的都是各种津贴,这部分钱不作为加班基数来考虑。用你的加班基数除以法定的上班天数,就是你一天的加班费。

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

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工资基数是什么意思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工资基数,是指职工本人应得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加班费、奖金、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总额低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300%的,按300%计算。

计算加班工资、二倍工资基数是劳动者当月正常劳动时间应得工资。

计算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应得工资。

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新参工职工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基数。

上海市加班基数计算公式

当前上海市基本工资最低为2480元。

标准的日计算为每月22.7天。

因此可计算出每天平均基本工资为:2480/22.7=109.25元。

每天工作8小时,则小时工资为109.25/8=13.66元。

平时加班既非节假日加班小时工资为正常上班基本小时工资的1.5倍,即13.66*1.5=20.49元。

周末加班即星期六、星期天加班是正常上班基本小时工资的2倍,即13.66*2=27.32元。

法定节假日加班如五一,十一,元旦等加班为正常上班基本小时工资的3倍,即13.66*3=40.98元。

例如五一放假,共七天。其中一日至三日为法定节假日,如加班按三倍计算。剩余四日为五一节前一个周六周日和五一节后一个周六周日调休而来,因此加班是按两倍工资计算。所以如果七天全上班的话,就是3天*3倍+4天*2倍=17天*109.25元/天=1857.25元。

当然这只是按照最低基本工资来计算,有些公司还有岗位津贴什么的,就是在这一基础上在加上津贴就可以了。

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正常情况下,

法定节假日是正常工资的三倍(比如清明、国庆、五一等)

正常双休日是正常工资的二倍(主要是周六、日)

超出正常上班时间段是工资的1.5倍(比如一天上八个小时班,你多上了一小时)

工资基数怎么算包括什么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工资基数,是指职工本人应得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加班费、奖金、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总额低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300%的,按300%计算。计算加班工资、二倍工资基数是劳动者当月正常劳动时间应得工资。计算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应得工资。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新参工职工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基数。

加班费的最低标准是什么,以什么方式计算合理

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约定优先”原则的适用并非不受任何限制,双方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当然无效。

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1、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畸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员工工资结构通常分很多细项,但计算加班费时仅以“基本工资”或“底薪”作为计算基数,这种情况相对较多,偶尔有用人单位以“基本工资”或“底薪”与其他工资项目之和作为计算基数,也并没有包括所有工资项目。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畸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该约定将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2、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底线,也是法律关于工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否则该约定将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条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由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周期短,而劳动合同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约定的变更不及时,经常出现滞后导致约定失效。因此,当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作出调整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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