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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卖了犯法吗(离婚女方有权要吗)

admin2周前241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保障房卖了犯法吗,以及房子是男方父母买的,离婚女方有权要吗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房子通过中介和买家签了合同,也收了定金,如果我现在不想卖了,可以吗

感谢邀请

当然可以了,不过既然已经签过合同,而且已经收了定金了,那就是要违约,违约就要为自己的违约行为买单,按照合同约定,给守约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无论是买房还是卖房,对很多人来说都是大事,毕竟交易金额太大,买房的人穷尽几个钱包,只为了一个有一个住所,卖房的人,虽然获得了金钱,但是也割舍了一段特殊的情感。所以,买房卖房,都要慎重,一旦建立的契约关系,就尽可能的履行下去,违约的责任,轻则是金钱的损失,重则还要耗费时间精力金钱,担负法律责任。

最近几年,见过太多的买卖房屋违约案例,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遵守契约精神,归根到底,还是因为违约的损失远远小于守约带来的收益。

这就提醒所有买房的跟卖房的群体,在签订买卖协议时,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的违约赔偿,如果是买方违约,则定金就是违约金,卖方违约,采用双倍赔付,就是在退还定金之外,再赔偿同等金额的违约金。但是为了最大化保护自己的权益,违约金额也可以协商为总房款的20%,这样就可以在法律保障的范围内,最大化的保障守约方的利息。

前两年,因为房价的快速上涨,在这个市场情况下,卖方违约会比较多,总感觉卖便宜了,当天讨好的价格可能第二天就变了,这个还好,只是道德层面的,有的人是刚签了合同,收了定金,第二天就违约,屡见不鲜,很多人都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系列的合法权益,因为耽搁一天,可能就很难找到自己满意的房子或者要多付出更多的金钱才能买到房子,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处理的结果一般是强制执行买卖合同或者除了支付违约金之外,还要给守约方支付房子的差价。

所以,无论是买房还是卖房,都要谨慎,违约不单单是道德层面的,有时候还会涉及到法律问题,所以,如果已经签订了契约合同,就要尽可能的履行下去。

房子是男方父母买的,离婚女方有权要吗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只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在离婚时才能要求分割,若是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则无权要求分割。当然,婚前买房还是婚后买房,全款买房还是首付款买房,登记在男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双方名下,这都将直接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一、婚前买房。

1、婚前全款买房。这种情况,因仅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属于配偶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

2、父母为子女婚前付首付。婚前首付,夫妻婚后共同还贷,对于夫妻共同还贷所对应的增值部分,配偶一方可以要求予以补偿。

二、婚后买房。

1、父母为子女婚后全款买房,并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父母为子女全款买房并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应当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个人财产,无权要求分割。

2、父母为子婚后部分出资购房。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若没有明确表示对一方的赠与,则应当视为该出资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若虽为个人财产,但是若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协议或赠与等约定,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去认定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安置房有没有公摊面积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首先,大部分情况下安置房都会有公摊的,因为考虑到土地的利用率以及规划安排,安置房一般都是高层或者多层楼房,不满满足***前一家一个宅院的要求,所以多少都会有公摊的。这就引出了***方承诺的每个安置人口补偿55平安置房,究竟是否包含了公摊面积?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没有直接回答“面积”究竟是建筑面积?还是套内建筑面积?是否包含公摊?

这就需要在各省市的相关规定中,去进一步寻找答案。

1、建筑面积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3条:“……用于产权调换补偿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调换房屋补偿面积内不再支付费用……”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28条:“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址、权属、建筑面积、用途、结构、楼层、差价结算方式……”

2、套内建筑面积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30条:“除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以外,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20条: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征一补一”。

《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26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

3、公摊面积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四)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21条:“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公摊系数计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41条:“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的,应当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增加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助。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9层及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为18层及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

因此,安置房面积是否包含公摊,个地方的规定都有区别,需结合具体地区去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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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光给交社保不给买医保合法吗怎么和公司交涉

一些职工确实面临着企业不给缴纳社保的问题,这种情况下职工应该怎么办呢?

职工依据什么要求企业给职工缴纳社保?

实际上给职工缴纳社保不仅仅是企业的责任,职工也应当参加社保。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包括什么呢?《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包含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5项保险。

大家常说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不属于社会保障的一种。或许未来它会过度于一种企业年金制度。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除了基本养老保险以外,有企业和劳动者需要共同承担的保险还有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有用人单位独自承担。国家目前正在推动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2019年底之前实现完全合并,因此不会增加职工的负担。

所有大的前提是职工为企业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一些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用工是不需要缴纳社保的。如果是劳务派遣用工,按照《劳务派遣暂行条例》的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也应当在工作地有劳务派遣公司为职工参加社保。

这些情况我们职工了解好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跟企业自行协调,如果企业不拒不履行,或者职工怕面对企业的诘问,也可以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社会保险征收部门反映。

劳动监察部门或社保征收部门会依法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相关部门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数额1~3倍处罚。

职工需要做什么?

一般来讲,建议职工尽早向劳动监察部门***。因为,时间长了有可能存在证据灭失的情况。比如企业会计账并不规范,各种用工资料丢失或者销毁。

劳动者一般收集发放工资的工资条或者记录,再加上一些劳动者的证人证言、工作牌等资料即可。

职工的权益

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社保,实际上会面临的问题会比较多。一方面,欠缴社会保险费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承担每日5/10000的滞纳金;另一方面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为给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理由,提出辞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不给职工购买社保是违法的,职工可以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提到的是,我们不要被企业的一些错误概念迷惑了。一般不给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是带有医保卡可以住医院报销的那种,其他保险都也不会缴纳。像我们参加社保一般要每月扣掉300~500元的个人社会费用。我们可以查阅一下工资条。有些单位确实只给职工参加了商业意外保险,这并不是所谓的社保,大家一定要清搞清楚。

自己掏钱用别人的名字买房,但是他过户了,这构成犯罪吗

很高兴为您解答

这种情况有两种现象:

①购房时跟他有合约、有付款依据、做过律师鉴定、做过公证、且合约里注明他不能私下交易本套房子??有可以证明这套房子是您的,且双方自愿合作;此时您找回来的机会大大地

②购房时没有任何字据,和双方有法律效应的约束合同合约、没有公证过、没有做过律师鉴定和付款依据的情况下,此时要争取此套房子是很微妙的

个人建议:再买房在他人名下时应注意哪些细节……

①选择人很重要:选择一个值得信任有亲戚关系的人比较好

②购房前:要做一些约束双方的合同和备案做公证、做律师鉴定等

③加共有人:把自己的名字加入房产备案、这样最安全,私下做一个有法律效应的合同,这个合同是证明此套房子是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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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前几年承包的养殖用地现在都自己盖了小洋楼,请问违法吗

要看盖此房是否有宅基地使用证?如果因为养植,需要看护,那只是零时使用房,没有审批手续是不合法的。

夫妻离婚,将双方共同财产房子约定给未成年的儿女,这样合法吗

案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王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崇文区××路××号院××小区××号楼××单元59号房屋(以下简称59号房屋)并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王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王某所有。2013年1月,李某某***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王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王某,目前还处于李某某、王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王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依法分割59号房屋。

被告王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王某,正是因为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王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焦点: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分析:

目前,审判实践中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夫妻将其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系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夫妻双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主张任意撤销权。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

我们采纳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基础上,对于人身问题和财产问题制定一个概括的“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处理财产时,往往经过不断地博弈和协商,通过某一个处分行为来解决多项财产分割问题。所以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一个概括的合意,该合意中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都与其它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同时,离婚协议各个条款的订立都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目的,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

其次,原、被告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诉争房屋是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共同共有,原、被告二人均不单独享有对诉争房屋处分的权利,处分该房屋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形成合意,共同表示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理应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因赠与行为系原、被告双方共同作出,故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2.《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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