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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第30条处罚)

admin4周前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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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2. 出版物管理条例
  3. 出版管理条例第30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第九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出版物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国务院根据宪法制定条例。

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出版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出版管理条例第30条处罚

第三十条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出版管理条例和出版管理条例第30条处罚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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