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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时间
-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否与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 合同是平等的什么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关系
-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与区别
-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时间
法律分析: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否与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不是。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它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的制约。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以下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另外,对于未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父母。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父母或者成年子女以及配偶。(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因此,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不是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的产生是受年龄和智力、健康状况的限制的,如18岁以下的公民享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但未必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他会因为年龄(10周岁以下)和健康状况(精神病)而不能取得民事行为能力,即两种权利不是同时产生。同时,一个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因为患精神病也会造成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导致不能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终止。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
关于自然人出生时间的认定,曾有阵痛说、一部产出说、全部产出说、断带说、泣声说、独立呼吸说等多种学说。通说认为,胎儿脱离母体并开始独立呼吸的时间作为出生的时间。“在医学上以呼吸行为的开始,作为生存的证明(以肺脏检验Lungenprobe为准),是否继续生存(生存能力),与权利能力之开始无关。”胎儿从出生时起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出生后瞬间死亡的即丧失民事权利能力。“法律之中心意义,旨在重视此一人格。此一人也,已因出生享有权利能力,又因死亡而终止其权利能力,一生一死之间,以充分享有此人格。此一人格者之生命,虽极渺小而短暂,但在法律上之价值,与任何伟大而长久之人格,并无以异,决不能漠然视之也。”在此短暂的一生,他(她)就可能成为遗产的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就有对其人身权的保护等法律问题。
《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这是关于出生证明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此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民法上的自然人死亡分为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
合同是平等的什么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关系
法律分析: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关系。
法律依据:
一、《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注:《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与区别
两者的关系如下: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权利能力表明了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行为能力则表明了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为民事行为的资格。
两者的区别如下:
1、两者的定义不同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基于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方面。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这是两者最大的区别,即“有没有”和“能不能”的区别。前者是说有没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后者是说能不能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
2、两者的产生时间不同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民事行为能力则是与自然人的年龄、心智发展相关,但自然人自出生始的纯获利益行为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等级无关。
3、两者的终止时间不同
民事权利能力直至死亡才消灭,民事行为能力则可能由于丧失辨认能力而丧失,如精神病患者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百度百科—民事权利能力
百度百科—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分析: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时间的规定: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时间为出生时,终止时间是死亡时。一般来说,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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