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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案例(房屋买卖纠纷案例)

admin2个月前596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房产纠纷案例的一些知识点,和房屋买卖纠纷案例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房产合同无效纠纷案例
  2. 家庭兄妹房产纠纷案例
  3. 二手房交房纠纷案例
  4. 历史遗留房屋确权纠纷案例
  5. 农村家庭房屋纠纷真实案例
  6. 无证房屋排除妨害纠纷案例
  7. 房屋买卖纠纷案例

房产合同无效纠纷案例

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一)案例

20××年,韩××与陈××结婚。次年,夫妻俩在××镇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平方米的房屋。20××年,韩××因故向他人借款××多万元。后来,因无力偿还,韩××将房产抵押给放贷人。

20××年××月××日,韩××在放贷人的授意下,用假离婚证和假离婚协议书,与放贷人的哥哥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韩××出具收条,“收到房屋转让费××××元”,放贷者退还借款借条,并于当天向房产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不久,该房产过户登记到买受者名下。房屋过户后,仍由韩××夫妇居住。陈××得知以上情况后,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家庭兄妹房产纠纷案例

出现了家庭兄妹房产的纠纷,肯定就是父母偏心造成的,所以在父母死后,兄妹才会争他们的房产。

父母就应该一碗水端平,在他死之前的时候立下遗嘱,这样就不会出现这样的纠纷案例。

二手房交房纠纷案例

2020年5月26日,陈某与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385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套房屋。

当天,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合同中约定7月30日交房,交房当日付清尾款5万元。7月25日,丁某搬离房屋,但第二天楼下住户发现楼上漏水,于是向物业反映。物业联系了丁某,经检查,是厨房一处隐蔽水管破裂,导致地板及部分家具被淹,部分地板拱起。

陈某知道这件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争议,为此陈某拒绝收房。丁某则单方将水淹的实木地板用复合地板更换修复。

因装修问题和逾期交房,新房主索赔14万元

双方对逾期交房和损失赔偿产生争议,陈某起诉至法院。他认为,就修复方案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丁某单方进行的修复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工期短,地面未干燥即施工,门框,衣柜等受潮但未作修复。其次是原来是实木地板,现以复合地板修复,品质降低。因地板有发霉风险,陈某对房屋重新进行了装修。丁某的修复大部分为无效修复,仍应赔偿损失。

同时,陈某还认为,丁某逾期交房,每逾期一天,按合同约定,应按总房价款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延期交房,丁某应赔偿无法正常入住产生的租金损失。对此,陈某共提出了14万元的赔偿请求。

历史遗留房屋确权纠纷案例

老人去世后,

遗有一处祖宅,

因这处祖宅的使用维护问题,

老人的多名后人起诉到法院争夺管理权。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下称思明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涉侨房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这也是《民法典》实施后,福建法院审结的首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老人过世遗祖宅

管理权归谁纷争不断

已故的魏姜氏遗有祖宅一处,魏姜氏生前未留有遗嘱,未指定其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魏姜氏育有三女一子,大女儿、二女儿均已去世,儿子和三女儿早年迁居境外,现生死情况及子孙沿嗣情况均不明朗。长女魏某甲照料晚年的魏姜氏,这处遗留祖宅曾由魏某甲夫妻二人管理,目前居住这处遗留祖宅的是魏某甲的后辈。

因魏姜氏继承人众多,且多人散居海外情况不明,魏姜氏身后遗留祖宅的析产确权困难重重,继承纠纷已历经两代人均未能妥善解决。

目前遗产房屋已经日渐旧损,家族各支继承人就祖宅的管养维护问题纷争不断,实际居住在内的魏某甲后人也因无法定身份,而在维护祖宅时处处受到制约。

《民法典》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后,魏氏家族在国内的继承人提起申请,请求尽快确定祖宅的遗产管理人,以避免祖宅年久失修,大部分继承人的利益遭受侵害。

引入“竞标”机制

法院确定遗产管理人

法院受理案件后,充分调查了魏姜氏的后人谱系,尽最大努力联系了,尚在大陆境内的继承人,参与遗产管理人协商,并追本溯源,详尽调查了魏姜氏的生前居住地、主要赡养人、祖宅历代翻迁管业情况和当前状态等案件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魏姜氏于《民法典》施行前过世,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对于遗产管理人制度并无规定,而《民法典》增设了该制度,但魏姜氏的遗产始终未析产分割持续至今,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能够更加妥善地处理遗产、解决遗产争议、维护继承人合法权益。

法院在魏姜氏后人

争当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

创造性地引入“竞标”机制

↓↓↓

令争当遗产管理人的各支继承人分别阐述管理遗产的有利条件、能力水平和具体方案。

由法院根据最大限度尊重被继承人遗愿、最大限度发挥遗产效用的基本原则,最终判决与魏姜氏较为亲近、对祖宅感情较为深厚、对祖宅及周边环境较为熟悉的魏某甲一支后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实施后,新创设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为诸如魏氏祖宅的管养维护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路径。闽南侨乡不少涉侨房产在落实侨房政策后仍然析产确权困难,因此长期处于管养维护的搁置或争议状态。

思明法院巧用《民法典》全新创设的遗产管理人法律制度,创新具体适用机制,妥善解决了涉侨祖宅的管养维护问题,充分彰显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物尽其用的价值追求,也为侨乡历史建筑的司法保护树立了“思明样本”

农村家庭房屋纠纷真实案例

1、存在房屋纠纷的情况比较普遍,因此可以说是真实案例。2、原因是在农村地区由于土地性质的不同、房屋建设的方式、房产证办理等问题比较复杂,容易引发纠纷。同时,一些家庭因亲情关系等因素未能明确房屋分割和权益关系,也会造成房屋纠纷。3、在处理农村家庭房屋纠纷时,需要依法依规,并积极采取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同时,引导农村家庭合理分割房屋、确定权益,加强法律意识教育,预防房屋纠纷的发生。

无证房屋排除妨害纠纷案例

不能排除妨害纠纷案例。因为无证房屋存在性质不明确、权益不清晰、易引发纠纷等问题。例如,房屋使用权归居民,但没有产权证明,可能会引发权属争议、买卖纠纷等。此外,无证房屋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如建筑结构不合规、违法搭建等问题,也会引起相关纠纷。因此,需要政府和社区的共同努力,在保障基本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无证房屋的存在,减少妨害纠纷案例的发生。

房屋买卖纠纷案例

案例一:以炒房为目的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

2018年2月,邵某与郑某在某中介公司居间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由郑某购买邵某的房屋,并约定郑某可指定任意人为买方并过户到其名下,以避契税。收到郑某支付的首付款后,邵某以无法确定房屋实际买受人、付款时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郑某诉至法院,要求邵某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郑某属于职业炒房人,并没有真实的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而是通过把合同约定的条款指定任意人为买方过户的方式来居间牟利,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郑某要求邵某赔偿损失的请求。

案例二:以骗贷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19年6月17日,王某和李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契约,约定李某购买房屋并办理银行贷款。6月25日购房人李某出具承诺书。内容为因经营急需资金,向王某求借涉案房屋一套,通过过户方式取得资金。该房屋虽然过户,但并非双方真实买卖交易,而是暂借,李某保证五年内还清房贷并将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本案经过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双方通过签订合同办理房屋买卖手续,达到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民法典》第505条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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