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的后果是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获得的一切需要返还相对方、对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应当取消并且对相对方的损失给予赔偿。行政行为在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等情形下,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的后果有以下几点:
1.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
2.所施以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应予取消;
3.给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
二、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如果行政行为具备下述情形,行政相对方可视之为无效行政行为,有权国家机关可宣布该行为无效: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三、法院已受理的起诉,被起诉的行政行为还执行吗?
原则上,在法院已经受理的诉讼期间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将继续执行,但有以下情形的除外:
1.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
2.您向法院提出停止执行的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提示您,参照《行政诉讼法》第4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