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什么是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已经破裂,调解不成,应该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五)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应提交结婚证、身份证、起诉书、两份原件和复印件、一张1寸照片。起诉状应当包含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基本信息。提供的证据包括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婚姻关系破裂证明、对方过错行为证明、财产证明等。
二、诉讼离婚必须携带的证据有哪些
向法院起诉离婚,在立案时,当事人应提交两份起诉书、双方的结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并携带结婚证和身份证原件供法院核对。
因遗失或者损坏不能提交结婚证的,由婚姻登记地的民政部门出具结婚证,证明双方确实是夫妻。
法院通知双方出庭时,双方应携带结婚证、身份证等必要的证据材料。
1.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提交单位财政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2.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必须有法医鉴定或医院诊断证明;
3.涉及房屋所有权出租或处分权的,应提交租赁合同或产权证复印件,并携带原件进行核实;
4.涉及共有财产分配的,提交财产清单,详细说明财产状况;
5.对共同存款或者共同债权债务的分配有争议的,应当提交存折、借据等证据;
6.涉及分割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及其他证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应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为双方共同财产;
7.如涉及其他有争议的分割财产问题,还应提交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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