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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犯人有没有选举权
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犯人有选举权。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
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间具有政治权利吗
但是从理论上是存在的,尤其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即,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如何执行?其中涉及三个问题,一,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有无政治权利(指刑法54条的政治权利)?二,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如何计算?三,缓刑被撤销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如何执行?首先,刑法第72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根据这一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附加刑也不能随主刑一起“不再执行”,换言之,刑法第76条规定的“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仅限于主刑,不包括附加刑,那么缓刑同时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仍需执行。其次,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如何执行?从刑法第76条的规定来看,缓刑考验期并不能视为刑罚执行期间(因为法条对于考验期结束后果用的是“不再执行”),所以“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的规定也就不能适用于考验期内。
一般情况下,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是依据刑法第58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但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即考验期结束原刑罚根本没有执行,就更谈不到“执行完毕之日”。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假释制度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方法,即从缓刑考验期起算之日起同时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理由如下:
1,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四项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在缓刑考验期间,行为人完全有能力也有机会(有可能)行使上述权利。
但是,之所以对犯罪分子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法,是因为基于其犯罪行为判定其不适合或不应当行使上述权利,否则可能给社会造成损害;
2.缓刑考验期和假释考验期有类似之处,都是以考验期为附加条件,决定是否还需要对犯罪分子科处一定的刑期。
所不同的是假释已经执行了部分刑罚(刑期),而缓刑一旦顺利通过考验期则不再执行刑罚。从上述类似之处可以判定,对于假释者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方法,可以适用于缓刑。最后,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有刑法第77条情形被撤销缓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如何执行?例如,某甲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期5年执行,同时附加3年剥夺政治权利刑法。
缓刑考验期第1年过去,发现某甲有漏罪尚未被查处。
此时剥夺政治权利刑罚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判断。
前文笔者已经提出,应在缓刑考验期内同时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在这一前提下,1,在剥夺政治权利已经执行完毕的情况下,无需另行在主刑执行完毕之后另外执行前一判决的附加刑,也不必将其与后面的刑罚数罪并罚,但是原判的剥夺政治权利效力需要及于主刑执行期间;
2.在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下,又区分两种情况。
(1)在“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情况,由于在缓刑考验期内,剥夺政治权利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剩余的部分就留待主刑全部执行完毕之后执行,未执行的部分剥夺政治权利效力应当及于主刑执行期间。(2)在“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的情况下,如果漏罪或新罪的刑罚也判处了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则将前面没有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与该刑罚中的剥夺政治权利合并执行。效力当然也及于主刑执行期间。
主刑为什么无政治权利
在主刑执行期间无政治权利,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以后恢复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
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准予其行使选举权,但其它政治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常听说某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剥夺的话,他都有哪些权利
所谓政治权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选举权,也就是有权利参加人大代表的选举。
二是被选举权,也就是有权利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
所以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后,在刑罚执行期间是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报案吗
如果是法院作出的判决剥夺政治权利,这个是不可以报案的。为这个是法院对你作出的处罚,是因为你犯了罪,所以被剥夺了政治权利。
如果是其他人或组织剥夺了你的选举权或被选举权,你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公民权可以被剥夺吗
可以的,犯了很大罪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
有期徒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可以行使选举权。
《宪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检察院或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也就是说中国公民只有两种情况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未满18周岁和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不犯法可以剥夺政治权利吗和常听说某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剥夺的话,他都有哪些权利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