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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无过错方赔偿标准(婚内出轨过错方赔偿标准)

admin1周前945

离婚时对错误一方的赔偿

所谓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因过错方的行为而离婚时,过错方应向无过错方给予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新《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四种: (一)重婚;(二)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是指因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加害人应当依法赔偿加害人的经济损失。离婚诉讼中,错误一方的行为(限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错误一方因家庭暴力对对方造成伤害时,应当赔偿一方所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加害人应当依法赔偿被害人的精神损失。在离婚诉讼中,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无辜一方受到损害是肯定的,这种损害既包括物质方面,也包括精神方面。此次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书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被害人违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被害人将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解释还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使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法院判决错方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至于分割在婚姻关系期间的家庭财产,我们应该照顾无辜一方和子女的权益,但这种照顾并不赔偿离婚过错造成的损害。不能认为离婚时给无辜一方的额外财产等同于赔偿。因为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以无过错方在离婚期间所遭受的损害为基础的。

在离婚诉讼中,谁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主体是谁,如何主张损害赔偿,《婚姻法》和司法解释都有明确规定。

《婚姻法》第46条规定,离婚无过错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为无过错方。因为无辜的一方是受害者,他(她)有权要求赔偿因分割人的过错给自己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离婚诉讼中无辜一方的配偶。显然,第三人不能成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因为第三人不是离婚诉讼的当事人。无过错方起诉第三人的,是另一种法律关系,不是离婚诉讼。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一方不起诉离婚,又依照本条规定另行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不同意离婚,又不按《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无罪方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再提起诉讼。由此可见,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程序是虚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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