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离婚相关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三条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征得军人同意,但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男方的离婚请求,情况就不一样了。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无论他们是否直接来自父母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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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仍有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原则上由哺乳期的母亲抚养抚养。如果双方在哺乳后因抚养发生争议而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