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什么叫非法高利贷行为的问题,以及和什么是网上高利贷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 高利贷与“套路贷”有区别吗高利贷会被认定为诈骗犯罪吗
- 最高法2019关于民间借贷新规定中的个人非法放贷是什么意思
- 高利贷违法吗放高利贷会受到怎样的惩罚为什么那么多网贷还在经营
- 请法律人士回答关于高利贷入罪的问题
- 为什么会有民间借贷,多高的利息才算高利贷,借高利贷都是什么人
- 为什么放高利贷不纳入刑法
- 什么是网上高利贷
高利贷与“套路贷”有区别吗高利贷会被认定为诈骗犯罪吗
有本质区别,高利贷仍然属于民间借贷而不会构成诈骗犯罪,而“套路贷”则只是假借了高利贷的表现形式来实施诈骗或者敲诈勒索等犯罪
因为高利贷和“套路贷”都会体现为民间借贷,因此司法机关针对“套路贷”的司法解释在开章第一条就详细说明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1.“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2.“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上面的法律文件内容可能过于专业,所以我大体梳理出来二者的核心区别:
高利贷图的是双方事前自愿约定好高额利息,而“套路贷”则会在利息之外,利用各种手段要求借款人支付其事先没有预料到的费用,这些费用大多数情况下会远超过约定的利息本身,这些利息之外的费用才是“套路贷”的真实目的。
正因为“套路贷”不像高利贷只是为了赚取利息,所以“套路贷”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各种明显不合理的情况:
虚增借贷金额;例如本来约定借款3万元,但签署借款协议的时候却说只能借到1万元,但是仍然要在借款协议上面写借款3万元,或者借款3万元,但签署合同时却要求将借款金额写成5万元。
制造虚假给付痕迹;实际上只借出了3万元,但是合同上面写了借款是5万元,没有实际借出的2万元往往就会让借款人签署收据说明自己以现金的方式收到,而另外的3万元则转账到借款人的银行卡,制造出5万元已经全部支付完毕的假象;又或者将5万元全部转账到借款人的银行卡,但是要求借款人马上现金取款2万元还回来,这样同样能够实现表面上给付了5万元,而实际上只给了3万元的效果。
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套路贷”往往会在借款合同里面约定苛刻的还款条款以及严格的违约责任,目的就是为了让借款人不可能按照约定来还款,甚至有时候会在借款人要按约还款的情况下刻意回避借款人,让其无法及时还款而形成违约,或者随意找理由来认定借款人已经违约,这与高利贷一般都想及时回收本金的做法相反。
平账垒高借款金额;“套路贷”往往为了能够不停地“挖掘”借款人的利用价值,在借款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会假意帮助借款人,找来事先串通好的第三方来帮忙还款平账,在借款人与第三方之间再形成新的债务,实际上就是将借款人再循环“套路”一次。
软硬兼施恶意催收;在借款人未能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套路贷”会借助诉讼、仲裁、公证等软手段来催收,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借款人或者其亲友索取“债务”。
高利民间借贷不构成犯罪,但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属于非法从事金融业务,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本质上仍然是民间借贷,只是利率较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法律支持24%以下利率的民间借贷,36%以上的利率不受法律保护,所以高利贷本身并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明确指出“我院经研究认为,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虽然高利民间借贷不构成犯罪,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书》也已经明确指出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属于非法从事金融业务,不受法律保护。
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高金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不含专项审批)、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高金公司所从事的经常性放贷业务,已经超出其经营范围。金融业务活动系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故依照上述规定也应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最高法2019关于民间借贷新规定中的个人非法放贷是什么意思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10月21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有(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将民间借贷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放贷行为列入为非法放贷,已将非法放贷入刑。所以非法放贷行为列入非法经营罪定罪进行打击处罚。
高利贷违法吗放高利贷会受到怎样的惩罚为什么那么多网贷还在经营
高利入刑我觉得不可能很多人说其他国家,但是不要忘了我们中国多少人口,我们中国人多么智慧,如果高利入刑谁还敢借钱,有人走投无路银行不借只能等死,借高利是慢慢等死不借现在就死,比方有人需要几万去医院救命没钱医院会给你看吗?去银行银行借吗?亲戚朋友借吗?至少高利会借给你,他们知道风险但为了高利息还是有人愿意借的,这就是矛盾的地方,完全立法杜绝我看不太现实!
请法律人士回答关于高利贷入罪的问题
关于单纯的发放高利贷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问题,笔者认为,需要考察纯的发放高利贷的性质,以及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判断。
非法经营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扰乱市场秩序类罪之中,事实上,发放高利贷还是货币资金,依法理,发放高利贷即使构成犯罪也应当解释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罪中的某一罪。笔者认为,将发放高利贷的行为解释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可能是最适当的,但是,因著名学者著书认为,私下经营放贷、融资等货币业务的地下“钱庄”,不成立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可能成立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是,司法解释将发放高利贷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罪。
民法典承袭了合同法的规定,肯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正当性,因此,将多次自然人的借款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并判决借款合同无效,并没有法律根据,但是将高利贷行为确认为无效合同有充分法律理由。
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条件之一,应当至少有一方是市场经营主体,怎样判断一方是市场经营主体可能是司法实践的难题。实践中,单位与单位的之间、单位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容易判断。关键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容易混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由自然人以市场主体利用借贷的资金从事市场活动,能否认定为一方是市场主体?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除非出借时,明知借款人将以市场主体身份参与市场行为,且需要明确具体。
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条件之二,非法经营罪的行为类型。就资金而言,非法经营罪所列的四类行为,只规定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资金能够评价为“物品”,发放高利贷可以评价为非法经营罪。资金即为货币,货币能够评价为物品,不过,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
货币的经营事实上是专营物品,只不过货币的经营不像烟草一样有一家专营,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取得经营货币的“专营”。由此看来,司法解释将发放高利贷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司法实践有可能将自然人之间单纯的高利贷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笔者认为,自然人的单纯发放高利贷行为因缺少市场主体,不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南京徐剑随笔,仅供参考。为什么会有民间借贷,多高的利息才算高利贷,借高利贷都是什么人
朋友们好,民间借贷,可以说是有数千年的历史遍及世界,规模巨大,几乎涉及到每一个人。
它是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天就来分享标题中的三个问题。
第1个问题为什么会有民间借贷。
1,民间借贷是正规银行贷款的老祖宗。民间借贷的诞生,发展随时间和经济流逝,才产生了所谓的银行金融借贷等。这个问题不能本末倒置。
2,民间借贷时效性强,流动性高,便捷节省时间。只要双方合适就可以,无需复杂的手续,效率非常高,这也赋予了民间借贷员顽强的生命力。
小结:有了民间借贷,才慢慢演变出,金融银行贷款。而且民间金融借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目前,全世界范围内没有哪个地区能够消除民间借贷,生命力之顽强,对于经济和民生的重要意义,可见一斑。
第2个问题,多高才算高利贷。
1,高利贷实际上是一个法律范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标准,而且是随着时代发展的变化。
2,民间借贷实际上是你情我愿的事,高利贷是一个强制性的,法律标准。并不完全以,借贷利率的高低为一唯一依据,还有其他多方面的标准和参考,例如,借贷的资金来源形式规模等等。不要轻易的给民间借贷下定义为高利贷。
3,按目前,以动态IPR借贷利率一年期4倍为准,
超过14.8%,年化利率,不受法律保护,可双方协商。但,是否高利贷,还需要相关部门,依法依认定。
小结:目前IP2借贷利率在5%以内,合法。高于这个不受法律保护可协商。
第3个问题,来看所谓借高利贷的都是什么人。
1,首先民间借贷高利率并不一定代表高利贷,不能随意下定义。
2,借钱的都是哪些人士:亲朋好友之间。急需用款时间上,银行贷款时效性不够。手中有商品可以抵押急于变现借款,不具备从银行贷款条件(黑户老外)还想借钱。偿债能力很差,无资产又想借钱的人,因病,因为其他等特殊原因,无法从银行贷款,从其他途径获得资金的人。冒高风险想赚大钱的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等。
小结:包括不限于以上人士。
综上所述:实际上是先有民间借贷才有了所谓的金融银行贷款等,这个问题不能本末倒置。
目前受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是ipr14.8%年化利率(这个利率也是在不断的变化)。
高利贷是一个很具体的概念,需要多方面考察由相关部门认定,并非以利率高低为唯一依据。
民间借贷的主体,实际上就是,你我,他。
为什么放高利贷不纳入刑法
放高利贷的行为本身不触犯刑法,只有进行高利转贷的行为才属于犯罪行为。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目前高利转贷行为在中国的一些地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什么是网上高利贷
一边是大量闲钱无处投资,一边是想创业却缺少本钱,于是民间网络借贷平台应运而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但大部分“网上借贷”已经越过这一红线,成为了网络高利贷。顾名思义,网络高利贷也就是在网络借贷平台上放高利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也就是说,高利贷的利率依个人交易而定,但是都超过了国家法定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不构成高利贷行为。,否则,不构成高利贷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也就是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是违法的,而严重的放高利贷的行为还会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而网络高利贷既然属于高利贷,其存在自然也是不合法的,且由于网络的不确定性,网络高利贷还存在很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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