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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情节特别严重解释(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如何认定的)

admin3个月前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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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一般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理
  2.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3. 事故隐报,瞒报将如何处理
  4.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
  5.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6.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如何认定的
  7. 法律规定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怎样处理

一般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理

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1.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本罪主要是针对近年来一些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和对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结果延误事故抢救,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行为而设置的。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安全事故”不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还包括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所有于安全事故有关的犯罪,但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八条除外,因为这两条已经把不报告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有故意构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被写入刑法之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案例就不断涌现。对于此类犯罪的量刑,情节严重的,企业直接负责人会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而情节特别严重的话,负责人最高可以被处以七年有期徒刑。并且,企业还会受到罚金和整改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机关在使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一下的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a、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了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加重伤三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b、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决定不报与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及谎报事故情况的;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伪造及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以及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与藏匿受伤人员的;

.毁灭和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与记录及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c、其他严重的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危害矿山生产安全构成犯罪的人,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矿山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涉及的有关犯罪的,作为从重情节依法处罚。

事故隐报,瞒报将如何处理

事故隐报,瞒报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

有时候身边的人犯了罪,有些人选择报警,而有些人却认为不管自己的事而不上报警察,让罪犯逍遥法外。那么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不报告或者谎报事故罪,是指安全事故发生后,报告人未报告或者谎报事故,致使事故抢救延误,情节严重的行为。

罪责认定

不报告安全事故或者误报安全事故,延误事故救助,如果情节不严重,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二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使用本条规定的刑罚时,司法机关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责报告的人员不得报告或误报事故。如果事故得到救助,下列情形之一应视为“刑法”第139条规定的“严重情节”:

1、扩大事故后果,增加一人以上死亡人数,或者增加三人以上重伤人数,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不及时、有效地进行紧急救援的:

(1)决定不报告、谎报或者指示,与有关人员勾结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的;

(2)在救援事故中离开工作岗位或逃离;

(3)伪造、毁灭事故现场,转移、隐匿、毁灭受害人身体,转移、隐匿受害人身体的;

(4)销毁、伪造、隐瞒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和其他证据的;

其他严重情况,“刑法”第139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

(1)导致事故扩大,死亡人数增加超过3人,或者造成重伤人数增加10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经济损失300多万元;

(2)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阻止他人报告事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矿山危害安全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危害矿山安全生产的,构成犯罪,积极组织、参与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抢救工作,可以从轻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危害矿山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矿山的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所涉及的相关罪行,作为从中情节依法惩罚。

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一般判几年?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不报安全事故罪立案条件是什么?不报安全事故罪立案条件: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就应当立案追诉。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关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的相关内容,相信大家阅读了上面的文章后,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有了深刻的了解。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本罪主要是针对近年来一些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和对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结果延误事故抢救,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行为而设置的。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方面。犯罪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安全事故不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还包括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所有于安全事故有关的犯罪,但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八条除外,因为这两条已经把不报告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另外,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有故意构成。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如何认定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法律规定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怎样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扩展资料: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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