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怎么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法律和关于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有哪三部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怎么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法律以及关于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有哪三部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双方约定用银行贷款的钱还给债权人,此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 债权人会议表决权怎样实现
- 债务人将全部资产抵偿给一个债权人有效么
- 个人破产债权人的权益怎么办
- 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如何处理
- 关于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有哪三部
- 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时,如何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双方约定用银行贷款的钱还给债权人,此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首先,并不是所有问题都是法律已经白纸黑字说这个合法,那个不合法。世界这么大,没有哪个法律敢说自己涵盖一切,你所说的这种情况就是。我国并没有哪个法律直接规定该条款不合法。
然后,关于楼上所说的亏损问题,我认为您的说法是错的。会计上的亏损是指当年总收益小于当年总支出,并不是公司有债务就一定意味着公司处于亏损状态。而且公司法并没有规定扣减债务后方能进行分红。假定一家上市公司从银行贷款10亿元,约定十年内偿还完毕,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公司十年内都不能分配股利了呢?这个问题显然是有待商榷的。当然题主并没有完整披露合同详细规定,而且也可能是我的理解有所偏颇,欢迎探讨指正。
最后,我理解你说的这种情况是一种利益保护上的安排,即银行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限制借款人股东获得分红的权利,事实上这种安排在许多种类的格式合同中都有涉及到。这一条本身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不当然无效。但该条规定确实对债务人不公平,该条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东享有收益的权利。如果是股份公司的话,作为一个影响利润分配方案的问题,该条款很可能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程序非常麻烦。公司可利用谈判或对条款进行修改来完成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债权人会议表决权怎样实现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其权利范围和行使方式由债权人会议使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是决议职能和监督职能。债权人会议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是“实现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机构”。债权人会议的制度构建和运作方式以及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设定等均应围绕此一定性展开。为便于充分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应当承认和强化债权人会议的听取报告权、选任常设的监督机构权、决定营业的继续和停止、指示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法等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中,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债务人将全部资产抵偿给一个债权人有效么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将变得渺茫无希望,有某些情况下,破产程序亦是实现债权的较好途径。如对于一些享有特殊资质的债务人(如享有专属经营权、其他特殊资质要求的公司或品牌等无形资产价值较大的企业),债权人申请其破产,债务人的股东为了保留公司主体,很可能会主动的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一些久拖不结的执行案件,在通过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财产的清理、变现,较快的清偿债务。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维护自身权利,提高受偿率。
一、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确保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
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是指不仅要保护债务人的现有财产不受损失,更要在现有财产基础上做增量增值。
(一)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债权人会议一项重要的职权即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实务中,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多数处于停止经营状态或非正常经营状况,需综合考虑债务人业务领域的现状、行业前景、市场份额、经营收益、资质维护,经综合分析评判对债务人的整体财产价值最大化如有益,则可以考虑继续营业,甚至优化经营,尤其在债务人非清算程序下,债务人的营业保护很有必要。
个人破产债权人的权益怎么办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将变得渺茫无希望,有某些情况下,破产程序亦是实现债权的较好途径。如对于一些享有特殊资质的债务人(如享有专属经营权、其他特殊资质要求的公司或品牌等无形资产价值较大的企业),债权人申请其破产,债务人的股东为了保留公司主体,很可能会主动的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一些久拖不结的执行案件,在通过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财产的清理、变现,较快的清偿债务。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维护自身权利,提高受偿率。
一、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确保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
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是指不仅要保护债务人的现有财产不受损失,更要在现有财产基础上做增量增值。
(一)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债权人会议一项重要的职权即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实务中,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多数处于停止经营状态或非正常经营状况,需综合考虑债务人业务领域的现状、行业前景、市场份额、经营收益、资质维护,经综合分析评判对债务人的整体财产价值最大化如有益,则可以考虑继续营业,甚至优化经营,尤其在债务人非清算程序下,债务人的营业保护很有必要。
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如何处理
多人申请同一个被执行人的时候,我在前期的执行中分别有如下区分。
一,先到先得的情形。抛却财产被查封冻结抵押的情形,对于同一个财产,基本上都是“先到先得”。比如好几个人先后立案执行,其中一个被执行人率先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就会请求对该财产首先予以冻结扣留,后续在处置该财产时,自然会优先将执行款支付给这个人。
二,首封首冻优先。如果一个财产在被发现前已经被别的案件查封冻结,在此后的处置中,优先偿还首封首冻的案件。后续如果还有财产,则按照轮候次序予以分配,直至将财产价值分配完毕。抛却上述因素,都没有查封冻结,如果系多个案件共同申请执行,执行法官为了公平起见,会将执行款平均分配。
三,抵押权优先的原则。财产若有抵押,则该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有抵押权的申请执行人,清偿后有剩余才能清偿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抵押权系物权,效力超过债权。需要登记的,登记的效力大于未登记的,登记先的大于登记后的,都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分配。
现在最高院回复来了,非常严谨,但理解起来不太容易。但是对于一般的民事执行,民诉法基本原理就基本足够。
附2021年5月14日,最高院回复:关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问题本次司法解释修订过程中,为避免条文重复,删去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原第89条、第90条、第92条至96条的规定,但保留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原第88条)规定。第55条的三款条文确定了关于清偿顺序的三种处理原则:第1款规定多个债权人均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且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即适用优先主义原则;第2款规定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第3款规定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数额比例受偿,即平等主义原则。《民诉法司法解释》则是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处理原则进一步予以明确,第508条、第510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适用参与分配程序,按照平等主义原则,普通债权人按照债权数额比例受偿;第513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执行转破产程序。上述《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系为执行程序中的一般规则,而非适用于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或执行转破产的情形,该部分规定与《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不冲突,共同构成了对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问题的体系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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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有哪三部
关于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有:《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以级《公司法》等三部法律。
《个人合伙企业法》是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部法律。
《合伙企业法》主要规定每个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一部法律。
《公司法》是一部规范公司组织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一部法律。
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时,如何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里,最值得引起注意的是小股东和挂名股东。
甲有限责任公司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至今未清算。张三是这家公司的小股东,只出资1万元,没有参与公司实际经营。你可能认为公司没清算跟张三没多大关系吧,实际上张三有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公司债务有100万,他有可能就要承担100万元的债务了。
挂名股东、没参与实际经营的小股东可不是好当的,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等灭失的,可能会摊上麻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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