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小明(化名)和小红(化名)结婚。婚后不到五个月,小红生了一个男婴。这并没有给家庭带来欢乐,反而导致了家庭的破裂。2014年11月12日,小明向法院起诉小红,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要求小红赔偿精神损失费15万元,还负责偿还小红婚姻期间个人需要的银行贷款2万元。近日苍南县法院结案,裁定准予离婚。小红赔偿小明精神损失费12000元。
见面一个多月,两人订婚结婚
小明起诉他和小红相亲认识。认识一个多月,感觉还可以。他们于2013年1月19日订婚,小红向他索要9.4万元的嫁妆。2013年1月22日,他们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2月12日举行婚礼开始同居。
小明说,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关系。小红大部分时间都在家里,只有三分之一左右的时间住在他家。
小明指出,令他气愤的是,小红其实隐瞒了自己婚前有别人孩子的事实。
小明说他们是2012年12月2日认识的。他们订婚的时候,小红告诉他怀孕了,他很开心。在小红的催促下,两家料理了婚事。2013年6月11日,小红生了一个男孩,小明很开心。但第二个月,小明在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意外发现孩子的胎龄是39周,才意识到孩子不是自己的。
小明说,2013年6月5日,他从银行贷款2万元,为宝宝的出生做准备,其中1万元用于生育,另外1万元用于小红父母建房。
小明认为,双方关系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解的可能。
这位女士说,她在订婚前就已经告诉这位男士她可能怀孕了
收到小明的投诉后,小红很生气。
小红说小明的诉讼有很多不准确的地方。按照民间习俗,彩礼是小明出的,不是小红出的,也没有9.4万那么多。小明给的嫁妆和彩礼都用来购买结婚用品了。小红给了小阿明价值2万元的金项链和衣服作为回报,并反贴了3万多元。孩子出生后,小明对小红很陌陌,在经济上限制了小红的开销。在获得小明和家人的同意后,她别无选择,只能出去工作,这都是小明的错。
小红指出,订婚前,她明确告诉小明,她可能是因为醉酒后被强奸而怀孕,然后在引产或流产后订婚。但是不知道小明为什么同意让孩子出生。
小红说她当时已经提出,如果非要结婚,以后不能反悔。小明当时说他绝对不会反悔,于是他们订婚后就登记结婚了。孩子出生后,小红父母主动承担孩子的一切费用,孩子一直住在小红娘家,至今一直由小红父母抚养,没有花小明一分钱。
小红认为,小明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订婚结婚的时候,她的怀孕非常明显,小明一家也没有异议。自始至终,小明都同意生孩子。孩子出生后,小明的精神状态一如既往的平静,没有任何异常。相反,小明一开始阻止小红终止妊娠,现在反过来反对她,导致小红第二次受伤。小明应该赔偿她的精神伤害。
小红说小明从来没跟她提过贷款的事。如果有贷款,也是他的个人债务,不用于她,父母,孩子。
所以小红认为小明知道自己怀孕是因为受害,阻止她终止妊娠,好让她生下孩子,现在翻脸不认,深深的伤害了她。小红说她不同意离婚。如果小明坚持divor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红隐瞒自己怀了别人孩子的事实,婚后生了小明没有生的孩子。所以小明起诉离婚,应该算是夫妻关系的破裂。这些行为肯定对小明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所以小明要求小红赔偿精神损害,是有道理的,应该予以支持。
小红说,她已经明确告诉小明怀孕的事实,因为小明阻止她终止妊娠,同意生孩子,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不符合常理,不会接受。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允许小明与小红离婚,基于小红的主观过错、经济状况、对小明的伤害程度及当地生活水平,认定小红应酌情向小明支付精神损失费1.2万元。2万元的债务,因为涉及他人权益,本案不处理。小红要求小明支付精神抚慰费、生育费、抚养费,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驳回。
律师告诉你了
浙江任玥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律师协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詹
如果小明愿意接受这个事实,他有义务在孩子出生后抚养他。
本案中,小红是否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焦点在于小明结婚时是否知道小红怀了别人的孩子。
如果小明知道小红怀了别人的孩子并愿意娶她,说明小明愿意接受这个事实,那么小明就是孩子出生后法律意义上的父亲,有抚养孩子的义务,无权要求小红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小红没有告诉小明她怀了别人的孩子,小明也不知道小红怀了别人的孩子,和她结婚了。婚后小明发现小红生的孩子不是自己的,小明有权要求小红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通常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小红对婚前有别人的孩子告诉小明负有举证责任。当然,怀孕这件不寻常的事是可以随意隐瞒的,一个人的体型变化通常可以用肉眼判断,除非小红超重,肉眼难以识别。法院可以根据客观事实做出判决和裁定。
对于双方提及的其他损失,需要结合具体证据确定该债务是否存在,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作为个人债务。
(以上为律师个人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