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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70岁能办理食品健康证吗)

admin3个月前242

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70岁能办理食品健康证吗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食品安全资质包括哪些
  2. 不需要健康证的有哪些职业
  3. 70岁能办理食品健康证吗
  4.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什么保证
  5. 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有啥区别
  6. 食品安全法中谁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7. 2018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多少条

食品安全资质包括哪些

你好,食品安全资质包括:

1.食品生产许可证

2.食品流通许可证

3.食品经营许可证

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5.食品安全标准化认证

6.食品安全质量检测机构认证

7.食品卫生注册证

8.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9.食品销售企业卫生许可证

10.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证书

1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书

1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证书。

不需要健康证的有哪些职业

需要健康证的行业一般是餐饮行业。

根据《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化妆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等专业生产,有毒、有害、放射性作业,幼托机构保育这五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拥有健康证。

其他行业没有特别要求的可以不办理健康证。

不需要健康证的行业:

保险,金融,电商等此类销售人员,

服装,超市等服务人员,

运输相关工作人员,

园林绿化,森林保养人员,

装修,建材,工地建设人员,

等等。

健康证主要是证明受检者具备从业规定的健康素质,能有效的保护从业者及被服务者的健康。部分企业虽然不用办理健康证,但会要求进行体检等相关健康证明。

70岁能办理食品健康证吗

可以的,我国规定除驾驶人员身体条件中有年龄的限制外,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等需要依法取得健康证的卫生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年龄的限制。

只要没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不管六十、七十岁,均可申办健康证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什么保证

你好: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国,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同时确立了以下制度,以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索票索证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经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积极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并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有啥区别

健康证是个人身体有没有传染疾病,卫生证是指你经营场所的卫生达到卫生许可,健康证针对人,卫生证针对经营场所。

若个人身体有传染疾病,那么疾控中心就不会发放健康证,若你经营的场所没有达到卫生要求则不会发放卫生许可证。特别是餐饮、食品、娱乐场所最严格。

食品安全法中谁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018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多少条

2018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四十二条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卫生部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四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立项

第六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第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近期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并将立项建议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条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十一条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卫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实施计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三章起草

第十四条卫生部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标准。

第十六条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卫生部食品安全主管司局签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十七条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提供标准编制说明。

第十九条起草单位应当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将送审材料及时报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第四章审查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秘书处初步审查;

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秘书处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经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标准,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二十三条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专业分委员会负责对标准科学性、实用性审查。审查标准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标准通过审查。

专业分委员会应当编写会议纪要,记录讨论过程、重大分歧意见及处理情况。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专业分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标准,由秘书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专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修改后的标准再次进行会审或者函审。

第二十五条专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草案,应当经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签署审议意见。

审议未通过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

审议决定修改后再审的,秘书处应当根据审评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标准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后,再次送审。

第二十七条标准审议通过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批需要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八条秘书处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后,报送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第二十九条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应当按照专业分委员会审查意见和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意见,对标准报批材料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秘书处。

审核通过的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报送卫生部。

第三十条遇有特殊情况,卫生部可调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并可直接由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共同审查。

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规定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通报程序。

第五章批准和发布

第三十二条审查通过的标准,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三十四条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以卫生部发文形式公布,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修改和复审

第三十五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

第三十六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审评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对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及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第三十七条卫生部应当组织审评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第四十条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的协商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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