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现金管理条例,以及违反现金管理条例个人会怎样处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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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票的使用有哪些规定
签发现金支票须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收款单位凭现金支票收取现金,须在支票背面加盖单位公章即背书,同时,收款单位到签发单位开户银行支取现金,应按银行规定交验有关证件。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80908
【实施日期】19881001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
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
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减
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
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帐结算。
第四条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
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
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章名】第二章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
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
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
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转帐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
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三天至五天的日
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五天
,但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十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
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十一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
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
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
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
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
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
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
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
目应当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第十三条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当以转帐
方式支付。对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可以
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
所需货款,应当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必
须携带现金的,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
,可以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
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接受开户单位的委托,开展代发工资
、转存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
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大中城市和商业比
较集中的地区,应当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十七条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
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
理工作,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各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分工,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有关现金管理分
工的争议,由当地人民银行协调、裁决。
第十九条开户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改
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设施。现金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开户银行业务
费中解决。
【章名】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
银行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
第二十一条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
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
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一)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采取转帐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
专项控制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五)用转帐凭证套换现金的;
(六)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
(七)互相借用现金的;
(八)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九)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十)保留帐外公款的;
(十一)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
现金的。
第二十二条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
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十日内向开户银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
。同级人民银行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开户
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
第二十三条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中国人民
银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七年十一
月二十八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同时废止。
企业如何支取现金
部分专用存款账户(如基建专用、业务支出专用账户等)、临时存款户都可取现,但一般单位都没有开立。
取钱是一定要去自己公司的开户行才能取出来的。对公业务一般都没有开展通兑业务,有的行已经开办对公通兑业务,就可以在其他支行的对公网点支取,具体要到开户行咨询。
单位出具现金支票,支票上加盖预留印鉴,收款人是本单位,背面提示付款处同样加盖印鉴,五万以上带个人身份证;收款人是个人,带上本人身份证,五万以上要出具相关证明。现金支票上用途要符合国家现金管理条例
现金支出的范围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⑴职工工资、津贴。
⑵个人劳务报酬。
⑶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⑷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⑸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⑹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⑺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⑻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现金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第一,开户单位库存现金一律实行限额管理。
第二,不准擅自坐支现金。坐支现金容易打乱现金收支渠道,不利于开户银行对企业的现金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
第三,企业收入的现金不准作为储蓄存款存储。
第四,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企业的现金收入应于当天送存开户银行,确有困难的,应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第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现金,结算金额超过起点的,不得使用现金。
第六,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和限额内需要现金,应从开户银行提取,提取时应写明用途,不得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第七,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用现金。
违反现金管理条例个人会怎样处分
1.
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分;
2.
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10%--30%处分;
3.
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10%--30%处分;
4.
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10%--30%处分;
5.
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10%--30%处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律予以罚款:(l)保存账外公款的,按保存金额10%--30%处分;(2)对现金结算给予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分;(3)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分;(4)开户单位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按购买金额50%至全额对买卖双方处分;(5)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分;(6)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分;(7)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分;(8)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人银行的,按存入金额30%--50%处分;(9)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按发行额或流通额30%--50%处分。
什么是现金管理的“八不准”呢
1、不得超过库存现金限额;
2、不准“坐支”现金;
3、不得私设“小金库”
4、现金管理“八不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现金管理应遵循“八不准”即: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2)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7)不准发生变相货币;
(8)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财务上现金的使用规定
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算起点为1000元,除下列项目以外的支出,超过结算起点的,应当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如开具支票、本票等):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同时,《现金管理条例》规定:超出规定范围使用现金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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