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和解吗这个问题,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何区别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行政复议机关与法院有何差别
- 行政诉讼一审开庭确定违法,法院给调解,什么时间再开庭?
- 司法局可以处理民事纠纷吗
- 哪些《行政诉讼法》未作出规定的,需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执行阶段还可以调解吗?
-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何区别
- 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行政复议机关与法院有何差别
1、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
2、行政复议机关复议依据的是《行政复议法》,法院审理案件依据的是行政法律及行政法规。
3、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只有一级,即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行政复议程序即终止。而法院是二审终审。
4、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可以调解,而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
5、行政复议机关不收费,法院行政诉讼立案收费。
行政诉讼一审开庭确定违法,法院给调解,什么时间再开庭?
能够调解的行政诉讼,说明法规的定义不很完善,调解最好能达成意向,不然和机关打官司,变数太多。在对法规的解读上,只能看法官的偏重态度了。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会及时通知开庭时间的。
司法局可以处理民事纠纷吗
可以的。司法局在各乡镇及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司法所是可以对一般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但其前提条件必须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并且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自愿履行。
因为该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所以,如果一方不予履行,守约方可以就争议的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直接以该调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
哪些《行政诉讼法》未作出规定的,需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行政实体法中的日有工作日和自然日之分,行政诉讼法中的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都是指自然日。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执行阶段还可以调解吗?
一旦执行了,基本双方都没和解的可能!
①有钱的不用到执行阶段就会还,没钱的即变刀架脖子上也还不了。
②执行的结果就是双方都当债务不存在了,这是同归于尽的做法。
③什么七寸,八寸的都是律师们的自以为是,从“人性”的角度讲:既使你拿住了债务人的命脉又怎样?的确没钱,只能被动接受,他一辈子翻不了身,你一辈子都拿不到钱!
④如果债务人是生意人且生意还在做,绝不可落井下石,生意人比一般债务人、债权人更有容忍量,你敬他一尺,他让你一丈,别总是处处限制他,让他必须今天还,明天还,月底还,毛用没有。明明知道他没钱,还要和解时先还多少表示诚意,这更扯淡。一个生意人走到山穷水尽,怎么可能再举新债,还旧债,再增加负债数量。除非他不想东山再起,一辈子做失信人。我很想知道:一般债权人请律师打官司要帐的,律师除了用狠招猛搞债务人外,真正收回了多少?你们那几把刷子用完了后,债务人就是妥妥的老赖,活活被逼成的,债权人得到的就是一张胜诉裁定书,和遥遥无期的债务。
⑤本质是:一旦执行,就不要打算要了,出出气而已。当债务人想与债权人协商时,还处处设限,这真够蠢的,还被律师说的头头是道,从“死帐”的角度讲:坑债权人的往往是律师,律师根本不了解人性,在债务的产生与如何正确消亡上就是“O”智商!
要了解经营思维,用做生意的思维方式去要帐,而不是一根筋的三板斧,毕竟有资金流动的就是生意的组成部分,不管你是否与他做买卖!律师做不了生意,一要就是死帐!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何区别
1.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司法活动。人民调解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行为。
2.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于行政裁决或行政仲裁中适用,在行政司法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3.司法调解。司法调解又称法院调解、诉讼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在民事诉讼中,司法调解是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司法调解是有条件适用的,但适用范围有望逐步扩大?
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只要该行政协议真实有效,真实有效的协议就应当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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