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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是互为监护人吗怎么办(夫妻相互扶持的法条)

admin5天前631

今天给各位分享夫妻双方是互为监护人吗怎么办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夫妻相互扶持的法条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夫妻相互扶持的法条
  2. 夫妻一方在精神病院签字,医院就可视你为精神病,无须你的同意,法理在哪?
  3. 河南信阳一废弃沙坑捞出5具男尸,均是初中生,到底是怎么回事?
  4. 父母和子女究竟是什么关系?为什么有些子女对父母又爱又讨厌?
  5. 房产证是夫妻双方名字,其中一方因病无行为能力另一方可以卖房吗
  6. 夫妻离婚房子判给老婆,离婚后老公要卖掉房子,请问能卖掉吗

夫妻相互扶持的法条

所谓“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精神上互为支柱。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定性。不可随意选择、抛弃。产生是基于婚姻效力,对夫妻双方都是对等的,不受感情好坏的影响。

夫妻间的扶养是有条件的,要求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只有在“需要扶养”时,才能行使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请求权。这里的“需要”是指要求扶养的一方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一方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为条件。

夫妻一方在精神病院签字,医院就可视你为精神病,无须你的同意,法理在哪?

夫妻一方在精神病院签字,医院就可以视你为精神病人,无需你的同意,这种说法还是太武断了。

首先,我承认,《精神卫生法》对于精神病人,尤其有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行为的,应该采取强制医疗。

但是,这是建立在一定的事实的基础上的,也就是,患者确实存在伤害他人行为和相关风险的。这类人群会在家属的陪同下被送往精神科治疗。但要强调的是,并不是到了医院,家属签字,医护人员就会采取强制医疗。

患者来到医院后,医生会面对面的与患者就行沟通,在交流中尝试判断患者的精神状态,从专业角度讲,这叫做“精神检查”,和外科医生对患者进行躯体检查一样。所以,倘若在精神检查的过程中,没有发现任何的异常,也就是说,如果患者的思维,情感反应,行为等方面一切正常,医生也不会允许家属签字。

即使是办理了住院手续,由家属提供了病史,完成了病例的书写记载。确定诊断也会在住院后的3-7天才能得到正确结论。而且,最终的诊断不是经治医生一个人给出的,而是科室所有上下级医生共同讨论出具的结果。在这个期间,如果通过发现对方并无精神障碍,那么医生会联系家属接走病人。

希望广大患者朋友明白,作为专业的精神科医生,都是受过专业训练的,而且谁也不敢伪造病例。同样,如果对方确实存在精神方面问题,也一定会竭尽所能的治疗,根据我亲身经历,很多患者在治疗后,病情得到缓解时,都能意识到自己当初的想法或行为属于病态。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请关注,我将每日更新相关医学知识

河南信阳一废弃沙坑捞出5具男尸,均是初中生,到底是怎么回事?

心痛!河南信阳小潢河内捞出5名男尸,均是初中生,打捞上岸后,均无生命体征。

2020年5月16日15时33分,潢川县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电话称有小孩在潢川县来龙乡黄堰村小潢河内游泳失踪。接到报警后,潢川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人为组长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小组,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

2020年5月17日零时许,经过近9个小时的打捞,5名落水人员全部打捞上岸,不幸的是5人生命体征均已消失。经初步了解,5名死者均为男性,其中陈某、权某新、陈某宇3人为来龙中学初二学生,刘某、刘某心2人为来龙中学初三学生。直至打捞结束,依旧没有发现家长前来。据现场有人介绍,他们的父母都在外地打工。

事故发生地为潢川县小潢河内一废弃沙坑,在现场发现5双鞋子,4套衣服。目前事件具体情况调查和善后工作正在进行中。虽然事故还在调查当中,但可以推断,多人溺亡事故频发,可能得原因就是一人落水,多人盲目施救,最终酿成惨剧。事实证明,如果不具备充足条件的施救往往是以多人共同溺亡而告终。

据当地人说,潢川县小潢河水流湍急,内有很多废弃沙坑,多有回流漩涡,游泳者下水后非常危险。并且潢川县小潢河已不止一次发生这样的悲剧,2019年7月14日,也曾发生过一起集体溺亡事故,造成一名大人,四名小孩溺亡。

据信阳红十字蓝天救援队队长喻忠强介绍,2019年至今,他们已在小潢河区域救援打捞溺水者13人以上。

每年夏天,溺水事故就频频发生。5月4日,江西陕江县一水坑就捞出3具10岁女童遗体。5月2日,陕西一家4口坠入黄河不幸身亡。类似的悲剧每年都会发生,既令人心痛又令人惋惜。学校、社会、家长三方一定要提高安全意识,不能再让本可以避免的悲剧继续上演。

父母和子女究竟是什么关系?为什么有些子女对父母又爱又讨厌?

悟空先生:抛开亲情与道德,父母与子女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子女是父母血肉凝溶的产物,父母是子女恩比天高情比地厚的债权人,子女是毕生还不完父母恩情的债务人。下面简述债务人对债权人,爱与烦并存的矛盾心理:

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思维模式不在一个频道上引起的。可怜天下父母心,子女在父母的心中和眼睛里,那呱呱坠地呀呀学语的姿态,总是在心目中魂牵梦绕,在脑海里挥之不去。凡是都用自己多年形成的思维方式,做人标准和处理问题的固定模式,去说服去强调去要求债务人,按自己的意志行事。由于历史在前进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人的思想观念也在不断更新。作为债权人的父母多数人,基本上不考虑这些因素,在他们心理总是按十六两一斤的那杆秤,去衡量观代一切事物,既天不变道亦不变。总是认为自已想的一切都是对的,随着年龄的增长这种意识也再增强。不可否认的是父母们经历漫长的社会生洗礼,基本上对一些事非曲折,正确与错误一看便知。他们是用自己经历过残痛的教训,刻骨铭心的经验去映着眼前发生的一些事情,有些是非常准确的。而做为债务人的子女,由于社会经验不丰富,阅历比较浅还沒有认识到眼前事情正确与否。这时认识的时间差就出现了,在这个过程中,相对聪明的债权人父母,对债务人的子女之间就会出现,对同一事情的不同认识上的矛盾。这种矛盾如果反复发生,父母与子女之间对一些问题在认识上的鸿沟,就会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债权人父母认为债务人长大了,翅膀硬了不听话了。在父母的眼睛不管子女们事业发展如何,财富积累多寡总是沒长大的孩子。父母对子女们的成长与进步喜在心上,然而对子女悖逆行为不满意又挂在脸上。常此以往思想上的两条平行线,相交的共同点就难以出现了。

第二,债务人对债权人在偿还债务过程中,也有不得以的苦衷。作为债务人子女们自幼,基本上都是骄生惯养,自我意识独立意识众所周知。加之其基本上是生在新中国,长在红旗下的一代新人。从思想上观念上文化上,应该是全新的。尤其是思维模式基本上,与父辈们差异巨大。对债权人父母那种思维方式,再他们眼里是疆化固执,无可奈何。尤其是父母们对现在社会上出现的,一些丑恶现象认识不够清楚,为防风险发生有些时候,子女们苦口婆心劝说也无济于事。比如,假品假药一切假货,容易轻信骗子们编织的假话,往往容易上当受骗。时间一久债权人父母的一些说教,在债务人子女的心中也逊色许多。但是,作为债务人的子女来说,他们深知欠债理应偿还的道理。特别是欠生他养他的父母们的恩情之债,从良心道德和传统观念上,不偿还天理难容。我相信普天下做子女者,对父母的孝敬都是发自内心的,是积极主动的而非被动的。养儿防老天经地义,孝敬父母理所当然。在偿债的过程中新旧两种思想观念,长短不同的生活阅历,对同一事情不同的认识,时常发生相互撞击,这样又爱又烦的现象就发生了。

通过简单分析可知,父母对子女的爱是全心全意,对天地人三界爱心可表,无疑于感天动地;子女对父母的爱也是眞心实意,无半点瑕疵。分歧与烦心都是表象,情之切爱之深才是实质。谢谢邀请

房产证是夫妻双方名字,其中一方因病无行为能力另一方可以卖房吗

房产证既然是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属于婚内财产,其中一方要想处置这套房产,应当得到另一方的同意才可以,现在有一方是因病,没有行为能力,这套房产的话就只能有身体好的一方来进行具体的处置,但是涉及到房屋买卖过户的时候,另一方也是应该到场的,即使没有行为能力,但他只要头脑清醒,能够表述自己的真实意思就可以

夫妻离婚房子判给老婆,离婚后老公要卖掉房子,请问能卖掉吗

泻药。

对于你提的问题,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已经将房产过户登记给孩子了,若现在孩子已经成年,则在未经过孩子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出售房产的;若孩子未成年,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若不是为了孩子的权益考虑是不能卖房产的。

2、夫妻双方并未将房产过户登记给孩子,夫妻二人共同决定撤销赠与并将房产出售,这在法律上是行得通的。

3、夫妻双方并未将房产过户登记给孩子,现在只是其中一方希望卖房,另一方不同意卖房的。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属子女,房产未过户是否可以撤销赠与的问题,早些年的司法实践中关于这个问题存在很大的争议,各地法院也出现了很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但随着201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的公布,关于此类问题的处理方式已经比较明确。最高院的观点认为,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在未撤销赠与的情况下,房产所有权应归属小孩,父母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出售房产。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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