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程序,想必大家都听说过,当司法鉴定结论出来后,如果申请人对该结论不服,提出复议的话,就要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以下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司法鉴定复议流程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司法鉴定复议流程
因法定原因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不服的,其救济途径是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而非申请复议。
具体流程如下:
(一)准备《重新鉴定申请书》
写出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书的格式为:题名为《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籍贯、住址、工作单位等当事人的信息,说明因何事不服某鉴定机构的某项鉴定依法重新鉴定。结尾是:此致,某某法院。申请人:某某某,(签名、盖章)年月日。
(二)提交申请书
将写好的重新鉴定申请书交给办案机关。
(三)举证期限
一般的鉴定申请的提交期限为举证期间之内,但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的,可超过举证期限。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司法鉴定具体是干嘛的?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三、司法鉴定什么时间做比较好?
司法鉴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般应在诉讼提起后的举证期间申请。但也要区分不同的司法鉴定类型,确定其合理的鉴定时间。
(一)比如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时机如下:
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
(二)又如,对于建筑物质量鉴定,只要在诉讼有效期内,在一审举证期间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符合规则。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司法鉴定复议流程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内容介绍,大家应该知道司法鉴定复议流程是怎样的了吧,首先,我们要清楚的一点就是,对司法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而非申请复议。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