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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的基本土地制度)

admin1周前1021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耕地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我国的基本土地制度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一、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内容

关于这个问题,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耕地红线划定:确定耕地保护红线,严格限制非农业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2.耕地质量保护:加强对耕地的保护和管理,禁止破坏耕地的行为,包括禁止挖土、填埋、堆放垃圾等活动。

3.耕地转用审批:严格审批非农业建设用地转用耕地的申请,确保耕地转用符合规划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4.耕地补充和改良:加强耕地的补充和改良工作,通过农田水利建设、土壤改良等措施提高耕地质量。

5.耕地监管:建立健全耕地监管机制,加强对耕地的监测、评估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

6.耕地保护奖励政策: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奖励和补贴农民和农业经营者积极参与耕地保护工作。

7.耕地复垦和修复:对受到破坏的耕地进行复垦和修复,恢复其耕作功能,确保耕地的可持续利用。

8.耕地利用总量控制:制定耕地利用总量控制目标,严格控制耕地的总量,确保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以上是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一些常见内容,具体内容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二、严格保护耕地健全什么制度

1、党的十九大提出,严格保护耕地,扩大轮作休耕试点,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2、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主要针对区域性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领域,是一项具有经济激励作用、与“污染者付费”原则并存、基于“受益者付费和破坏者付费”原则的环境经济政策。

三、耕地保护法律法规

自从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第一次将土地基本国策写进法律以来,保护耕地始终是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一项根本任务。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通过“耕地保护”专章在法律层面确立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四、什么是耕地保护

耕地保护是指国家采取行政、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对耕地实施的综合性保护措施。其目的是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的全面管护,不断增强耕地对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保护能力。耕地保护既包括对耕地数量、质量的保护,也包括对耕地生态环境的保护。

五、农田保护法最新规定

中国的农田保护法是专门为了保护耕地资源、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而颁布实施的法律。截至2021年,最新的农田保护法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重视耕地数量和质量双重保护。除了保护耕地面积不降低,还要对土壤进行保护,确保耕地质量,促进农业绿色发展。

2.加强土地利用规划。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并统筹协调农业、城镇化、工业、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利益冲突。

3.设立耕地占用补偿制度。要求在土地征收、占用等情况下,实现耕地占用“一处失,必须补”,根据国土资源部门发布的补偿标准补偿农民发生的经济损失。

4.加强农民权益保护。规定土地使用权权属和流转需公开透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依法审批土地流转合同,对于未经审批擅自转让、转包、承包土地的行为进行惩戒。

通过这一系列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将有效保护农田资源,推动乡村振兴,为实现美好生活全面建设中国贡献自己的力量。

六、耕地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1、第八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确保开垦的耕地落实到地块。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3、个别省、直辖市需要易地开垦耕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4、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5、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6、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关于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7、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对闲散地和废弃地有计划地整治、改造。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补充。

8、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

9、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

10、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1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管理,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

12、第十二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13、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14、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15、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1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下达,落实到具体地块。

17、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18、第十四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

19、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20、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等,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引导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落实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

21、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时序、地块、用途等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供社会公众查阅。

22、第十七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

23、(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24、第十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等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除依法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

好了,关于耕地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我国的基本土地制度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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