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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二次起诉离婚开庭法官问被告什么问题(二次起诉离婚开庭法官会问什么问题)

admin1个月前595

在我国二次起诉离婚开庭法官问被告的问题:法官要求原告表达诉讼请求,宣读起诉书事实和理由;法官要求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发表意见;法官对事实进行调查,原告提出证据,并说明证据证明事项;法官提出双方争议焦点,引导原告、被告围绕争议焦点发表意见。

一、在我国二次起诉离婚开庭法官问被告什么问题?

1、法官要求原告表达诉讼请求,宣读起诉书事实和理由

2、法官要求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发表意见;

3、法官对事实进行调查,原告提出证据,并说明证据证明事项;

4、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反驳;

5、被告提出证据,然后原告再发表意见。

6、对事实问题是否还有补充,遗漏,法官会总结;

7、法官提出双方争议焦点,引导原告、被告围绕争议焦点发表意见

二、离婚的手续

离婚有两条途径,法院诉讼离婚和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两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 离婚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1、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程序便捷。

协议离婚过程中离婚协议的起草过程,应十分慎重,决不能草率行事,必要时最好请律师把关。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离婚登记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能够达成协议,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修改实施后,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十分便捷。

2、法院诉讼离婚:便捷与繁琐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 离婚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离婚起诉上法庭的话,法官一般会问被告诉讼请求的原由并让其陈述事实。随着现在思想的开明化,很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话,都会选择通过离婚来结束这一段关系。针对离婚,我国目前是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法院诉讼离婚的,更常见的一种是民政局登记办理协议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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