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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拆房屋赔偿诉讼(如何行使行政赔偿权利?)

admin3个月前660

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行政强拆房屋赔偿诉讼,以及企业被强拆后,如何行使行政赔偿权利?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1. 房子强拆怎样申请国家赔偿
  2. 强拆官司赢了如何得到赔偿
  3. 行政违法强拆怎么赔偿
  4. 企业被强拆后,如何行使行政赔偿权利?
  5. 强拆房屋违法应该怎样获得赔偿
  6. 强拆如何提起行政诉讼
  7. 房屋被强拆如何进行行政赔偿
  8. 行政强拆判违法怎样赔偿

房子强拆怎样申请国家赔偿

违法强拆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递交的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以及申请的年、月、日。

房屋强拆后该怎么办

一、确认征收方拆迁流程违法事实

比如征收方有无征地批文,是否公开发布了征收公告、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果没有这些文件就来强拆,那么可以确认征收方是违法操作。

二、判断自己房屋市场价值和补偿标准是否存在明显差距

比如,房屋产权证件是否齐全,周边房价是多少一平米?自家房屋多大面积,补偿标准是多少一平米?市场价和补偿标准之间,差距有多大?从客观来判断,知己知彼,做到心中有数,和征收方谈判时有理有据。这样,议价权就在自己手里,不至于被征收方牵着鼻子走。

三、理智果断,和征收方谈补偿时保持清醒头脑,并录音

一般启动强拆前,征收方会和被征收人进行三次谈判,补偿标准会有所变化。大家在每一次谈判时都要进行录音,保留证据,这里面可能会涉及征收方提前释放的强拆言语和信号,有利于我们后期维权。

四、提前转移房屋证件并守护好房屋

如果征收方强拆的倾向比较强烈,那么我们首先应该转移房产证件和其他合法手续,这是证明房屋权属的直接证据,千万不要遗失。其次,要对房屋进行拍照、录视频,保留存在的证据。再次,要有人在家,避免被偷拆。

五、发生强拆时,首先报警,并做好报警记录

因为报警后会形成记录备案,这是后期法律维权可以调用的证据之一。因此要对报警电话进行录音,对出警情况进行拍照录音。

六、做好第一手证据收集,录音拍照或视频

强拆时,一大帮人涌入,还有挖掘机等器械。此时我们要冷静对待,不要硬来,你上有老下有小,要考虑清楚。不要鲁莽。因此,最好的方式是理智地记录强拆事实,尤其是对执法人员的简章等可以辨识身份的标志进行记录拍照。以及对挖掘机推倒房屋的情况进行拍照录视频。这都是现场第一手证据材料。

七、强拆后,立即提起诉讼,用法律手段维权

这时候,只有法律能帮上忙,把这些证据整理好,保存好,联系专业拆迁律师介入,在律师指导下,通过行政诉讼来确认征收方的强拆行为、违法事实,并争取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

强拆官司赢了如何得到赔偿

强拆官司赢了,可以要求征收部门按非法强拆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强拆官司赢了具体需要赔偿以下内容:

1、被强制拆除的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强拆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强拆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行政违法强拆怎么赔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违法拆迁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企业被强拆后,如何行使行政赔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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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征迁实务中,征迁方为了达到快速征迁的目的,常常会实施一些强制手段,如以违法建筑为由快速强制拆除被征迁人的房屋、以维稳或其他理由将被征迁人异地看护起来、以被征迁人妨碍公务为由强制拘留、或下达责令停产停业通知书并强制贴上封条等。面对上述种种情形,我们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享有申请赔偿的权利。下面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给大家介绍一件实务中的判例,以便大家对如何有效行使行政赔偿权利有更进一步的了解。

一、案件事实

2006年,李先生通过法院拍卖的方式拍得一工厂,随后在原工厂的基础上兴建了焦化厂。2013年涉案焦化厂被纳入当地城中村改造范围,因征迁双方对补偿事宜一直无法达成一致,遂一直僵持着。当年底,征收方在未通知李先生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涉案焦化厂强行拆除。之后,李先生就其经济补偿问题不断通过信访向县政府反映情况。2015年7月28日,李先生向征收方县政府申请赔偿并听证。县政府于2015年10月30日召开听证会,并于2015年12月29日向焦化厂送达了《关于对信访人李先生提出的涉案焦化厂补偿诉求信访听证会合议的结论》拒绝向焦化厂赔偿。2016年1月20日,李先生向法院提起确认强拆违法之诉,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

县政府答辩称:(1)焦化厂直接提起行政赔偿的请求有违法定程序,应先行向县政府申请赔偿;(2)焦化厂提起诉讼的时间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

1、实现行政赔偿的途径

裁判要旨:赔偿请求人实现行政赔偿有两个途径,一是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一是在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通过哪一个途径实现赔偿,请求人有选择权。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言之,本案中焦化厂因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条件是该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如果单独就此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先向县政府提出赔偿请求,县政府逾期不予答复或者焦化厂对不予赔偿、赔偿数额不服的,才能够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虽然李先生一直通过信访的方式向县政府主张补偿事宜,但并没有提交正式的行政赔偿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只属于信访行为。也就是说,焦化厂并未向县政府提出过国家赔偿申请,而是一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故不能适用《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先行处理程序。被告县政府以涉案焦化厂应先行向其提交行政赔偿申请书,针对答复结果再行选择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为由,主张涉案焦化厂的维权程序违法,应予驳回的请求不成立。

2、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

裁判要旨: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本案行政赔偿诉讼起诉期限应当与所诉行政强制拆迁行为起诉期限一致。

本案中,李先生于2013年底就知晓涉案焦化厂被强制拆除,却于2016年1月才提起确认违法之诉,已经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2年法定起诉时效。虽然原告焦化厂一直通过信访主张权益,但信访行为却不是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而重新计算的法定事由,故本案不存在扣除起诉期限的情形。焦化厂的起诉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时限。

二、律师说法

除了需知晓提起行政赔偿的途径和起诉时效外,还需知晓提起行政赔偿的前提,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赔偿的前提必须是合法权益遭到损害。

另外,在行政赔偿案件的管辖方面,除了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操作,还需知晓我们有申请受理法院回避的权利。如被告是某镇政府,而受理法院是县法院,如果被征迁人认为县法院审理此案可能存在司法不公的可能,可以向法院申请回避,再由该受理法院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

总之,在征迁过程中,如果您遭遇了强制拆除、被责令关闭并强制贴了封条、被异地看护起来或者被以妨碍公务为由强制拘留,您都可以以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为由选择行使行政赔偿的救济权利。

强拆房屋违法应该怎样获得赔偿

强拆房屋违法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投诉获得赔偿。

如拆迁办、国土资源局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实际损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由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拆迁工作的主持者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并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强拆如何提起行政诉讼

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未下达书面通知和未告知起诉期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以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在此情形下,当事人的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房屋被强拆如何进行行政赔偿

拆迁案件中涉及到国家赔偿时,程序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而且,此请求实效适用关于时效中止的规定,即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被拆迁人在遇到行政机关强拆时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践中,未经司法程序房屋被强拆和偷拆的情形屡见不鲜,这也是诸多令人震惊的一起起拆迁的血案发生的根源。对于在没有完成法律规定的程序时候对被拆迁人粗暴违法的强拆,是严重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被拆迁人在房屋未被强拆前,应有相应的保护自己财产权的法律意识,启动相关法律程序自行救济或聘请专业律师介入,通过前期的政府信息公开、查处申请以及启动复议或诉讼程序依法维权,一旦房屋被强拆和偷拆,完全有权运用《国家赔偿法》赋予的权力,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行政强拆判违法怎样赔偿

行政强拆判违法需要参照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行政赔偿,以弥补被征收人因违法强拆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不得低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拆除房屋应当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补偿。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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