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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别财产制可以口头约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admin1周前833

夫妻财产协议执行的相关内容: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在婚前和婚后以契约的形式约定财产权利的夫妻财产制,是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对称。

财产的范围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债务)。夫妻财产的权利,包括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入和处置,以及未来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所有权。

1980年,中国建立了夫妻财产约定制。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第1条进一步明确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方式和无效情形,解决了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然而,作为一项制度,夫妻财产约定涉及到相当多的法律问题。1980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和1993年的司法解释规定都过于原则和简单,不能适应我国近年来婚姻财产状况的快速变化,不利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国际法律原则的实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协议的约定范围、条件、内容、形式、效力以及协议后的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明显提高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法律地位,并相对完善了该制度。

第二,遗嘱执行人利用婚姻财产协议来避免执行的表现

根据执行实践,遗嘱执行人转移财产和逃避执行的形式主要分为以下两类:1 .无离婚的夫妻财产协议。(1)夫妻双方签订相应的婚前和婚后财产协议,无法确定取得时间的财产被约定为遗嘱执行人配偶的婚前财产,或作为父母双方给遗嘱执行人配偶的个人礼物;(2)丈夫和妻子将公证主要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并以遗嘱执行人配偶的名义公证主要财产。2.丈夫和妻子办理相应的离婚手续,并同意共同财产的分割。(1)夫妻到民政部门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将主要或全部财产协议分割给遗嘱执行人的配偶,并经常将这部分财产与子女抚养费和其他债务混在一起;(2)通过诉讼,法院形成一个调解协议,其中丈夫和妻子的财产被分割,主要或全部财产被分割给遗嘱执行人的配偶,通常同时,这部分财产与子女抚养费和其他债务混合在一起。共4页:

三、夫妻财产约定在执行中的效力认定和处理

由于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在我国建立时间较短,立法大多是原则性规定,不可能穷尽司法实践中的所有问题。此外,立法的局限性,如非GAI性、滞后性和模糊性,导致了司法差异的出现。特别是在案件执行中,当遇到离婚或结婚后遗嘱执行人达成的财产协议时,由于理解不同,在处理上会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一是夫妻财产协议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应遵循避免法律无效的原则,应启动离婚再审程序或由债权人提起诉讼确认协议无效,以确立债务负担,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债务案件的执行阶段,不可能直接决定增加对方作为执行人,因为这样做可能会混淆个人债务和连带债务,使婚姻或离婚双方缺乏其他救济渠道,直接损害婚姻对方的合法权益;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修订后的第41条,双方均有权就债务的分担达成协议,而离婚案件的处理并不含糊,因此启动再审程序违背了“意思自治”原则。夫妻财产协议是夫妻之间的债务分担,不涉及夫妻与债权人之间关系的性质。它没有改变夫妻和债权人之间关系的性质,也没有免除双方的连带责任。相反,在债务案件的执行阶段,应当直接决定增加另一方作为执行人或者直接执行其财产。不同意见的存在不仅使一些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而且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因此,在执行中不可避免地要理解和确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法律规定,只要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丈夫和妻子可以自行商定财产。关于婚姻财产协议的相关知识已经在上面描述过了。如果您对文章仍有疑问或想更具体地解决婚姻问题,请到找专业律师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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