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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admin2周前891

大家好,关于行政审批制度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行政审批局是依照什么法律办事
  2. 医疗机构备案制和审批制的区别
  3. 一支笔审批制度和分级授权,区别
  4. 流程审批制度原则
  5. 机构编制审批“三个一”制度指的是什么
  6.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7. 评比达标表彰制度规定

行政审批局是依照什么法律办事

依照<行政许可法>办事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履行对市级职能部门进驻中心、开展事项集中审批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职能,集信息与咨询、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察等为一体。

行政审批局“一颗印章审批”,解决“权力碎片化”问题。通过“一颗印章管审批”和“内部流程再造”,建立“车间式流水线”审批流程。

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建立“一张申请表、一份承诺书”的便捷审批备案和信用管理体制。通过“体制机制+科技”的手段,解决了“权力碎片化”问题。

行政审批局“一份清单定边界”,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实行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包括“权力清单”、审批运行图和自由裁量标准等,厘清权力的边界、责任和流程,确保行政权力规范运行,政务运作公开透明,通过社会监督倒逼政府提高工作效率和防范廉政风险,将权力置于阳光下。

医疗机构备案制和审批制的区别

法律分析:1、适用的范围不同。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备案制适用于企业投资的中小项目。

2、审核的内容不同。过去的审批制是对投资项目的全方位审批,而核准制只是政府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不负责考虑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等因素。

3、程序环节不同。过去的审批制一般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多个环节,而核准制、备案制只有项目申请核准或备案一个环节。

法律依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法制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国务院的法规、规章备案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法规、规章,径送国务院法制机构。报送法规备案,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规备案的有关规定执行。报送规章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章文本和说明,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报送法规、规章备案,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法规、规章的电子文本。

一支笔审批制度和分级授权,区别

“一支笔”审批制度:公司所有的财务开支由总裁直接或授权审批。

总裁出差期间急办的事项,临时委托指定人员代为审批。分级授权审批制度:各分管总监、总经理、(以下简称分管领导)厂长、部门经理审签分管范围内的资金审批,财务总监协助总裁对所有资金审批监督和管理。

流程审批制度原则

1、权责利统一,审批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公司管理有一定的标准和规则,更多地用标准和规则来管理。

3、适度的审计和检查机制,防范审批流程中的漏洞。

机构编制审批“三个一”制度指的是什么

机构编制审批“三个一”制度:凡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审批,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家行文。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方法

(1)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2)内部授权审批控制

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3)归口管理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4)预算控制

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5)财产保护控制

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6)会计控制

建立健全本单位财会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

(7)单据控制

要求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8)信息内部公开

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评比达标表彰制度规定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10月27日)

为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举办的面向各地区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2.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3.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等,不适用本办法。

二、审批权限

4.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党中央、国务院负责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负责审批本地区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批权限不得擅自下放或者变相下放。各地区各部门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开展。

5.中央设立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协调小组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牵头,中央纪委、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日常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

6.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每年对各地区各部门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调整的项目进行一次集中审核。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可单独审核。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本地区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并将本地区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三、审批原则

8.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对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9.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审批应当坚持从严掌握,实行总量控制,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有效防止出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现象。

10.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公正,评选结果充分体现先进性代表性。

四、审评程序

11.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如需调整,应当在每年3月份前按归口分别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申请。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在一定范围公示并提出建议批准项目名单,按归口分别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地区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审核、在一定范围公示并报省级党委、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13.现有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内容如需变更,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五、经费管理

14.举办单位承担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想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15.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主要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财政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补助。

其他单位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

16.各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财务支出管理。申请财政拨款或者财政补贴的项目,举办单位应当坚持厉行节约,认真测算费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报送财政部门审批。

六、退出和撤销

17.各地区各部门对拟不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可以申请退出,并按照审批权限向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备案,由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向社会公布。

18.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权限由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研究提出撤销意见,各地区各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归口分别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予以撤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归口分别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已经撤销的项目,由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向社会公布。

19.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退出或撤销后,如再次申请同类项目,一般不予受理。

七、监督检查

20.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21.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开展或超出标准内容开展活动,以开展活动为由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费、摊派、拉赞助及挥霍浪费、滥发钱物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2.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评选的条件、办法和结果要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切实提高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度。

八、附则

23.对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从严控制,原则上不批准境外组织机构在境内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民政部、外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规定加强管理。

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措施。

25.本办法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2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ND,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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