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行政诉讼中能否增加诉讼请求,请问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可以一并提起国家行政赔偿吗谢谢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罚款交了,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吗
- 行政诉讼法46条规定超过5年不受理指哪些案件
- 怎样正确理解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 行政诉讼可以法律援助吗
- 《行政诉讼法》第43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如何理解
- 行政诉讼中,重新诉讼与重复诉讼的区别
- 请问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可以一并提起国家行政赔偿吗谢谢
罚款交了,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吗
应当按照处罚要求的时间交纳罚款。法院不会明确规定必须先交罚款再受理的。如果处罚要求交纳罚款的时间较长,也可以先起诉,后交纳罚款。《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46条规定超过5年不受理指哪些案件
裁判要旨
行政诉讼本身涉及公共利益,所以法院应当主动审查公民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超过最长行政诉讼时效的行政诉讼,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公民应当在行政诉讼时效内提起行政诉讼,否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生效裁判
邹城市太平港卧牛作业区与济宁市港航局行政允诺二审行政裁定书(2016)鲁08行终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城市太平港卧牛作业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市港航局
法院查明:被告济宁市港航局(原济宁市航运管理局)于2009年1月10日出具《承诺书》,内容为“马来西亚森达美集团: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与森达美集团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及邹城市人民政府与森达美集团签署的有关协议,济宁市航运管理局将积极支持森达美在邹城的投资项目,切实发挥行业管理职能,加强行业监管。在济宁森达美太平港建成后,配合邹城市人民政府立即取缔辖区白马河沿岸所有码头(除山东荣信集团自备码头外)。按政府港口发展规划,今后在白马河沿岸不再新批新建港口和企业自备自用码头。严禁山东荣信煤化公司自备码头对外经营,规范港口装运业务和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森达美集团在济宁投资项目的合法权益。”。原告邹城市太平港卧牛作业区认为上述《承诺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济宁市港航局作出被诉承诺书的时间为2009年1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诉承诺书的最长起诉期限为五年,即2014年1月10前。上诉人邹城市太平港卧牛作业区于2015年11月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超过了最长的起诉期限。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律师提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而且公民寻求行政机关解决问题的时间不会导致行政诉讼时效中断,所以建议公民在及时寻求政府机关出面解决时同时提起行政诉讼,两条腿走路,以免合法权益到最后得不到法律支持。
怎样正确理解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谢邀!
这个条款,最主要是第三款,这里的行政领导,是指正职和副职都可以限制的,是不能够,只让律师代行政机关出庭。
行政诉讼可以法律援助吗
法律援助是免费的,是一种依据申请而进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受援人申请后指派符合规定的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是有属地管辖的,一般情况下法律援助不能跨地域申请和援助。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行政诉讼法》第43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如何理解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条是对人民法院发送起诉状副本和被告提供答辩状的规定。本条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可以受理,就应在立案之日起的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了解了原告起诉的内容,就能据此准备好答辩。
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和法律、法规等依据,以便让人民法院了解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另外,被告可以就原告起诉的内容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对于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反驳的诉讼文书。根据本条规定,被告应在收到原告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和答辩状。三、人民法院向原告发送答辩状。为了使原告知道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和依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此项规定有助于当事人实行辩论原则,促使当事人在法庭上就争议的问题充分阐述自己的主张和提供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针对诉讼中有的被告不提供答辩状的实际情况,本条规定被告不提出或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正常审理。
行政诉讼中,重新诉讼与重复诉讼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在于重新起诉可能会被法院受理,重复诉讼属于违法,不会被受理。重复起诉: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八项。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请问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可以一并提起国家行政赔偿吗谢谢
从理论上是可以的,实际是无法操作,因为行政机关是否违法,要经过行政诉讼后才能确定,确定后行政赔偿才有依据,因此行政诉讼的同时直接提出行政赔偿操作很困难,法院一般都会要求另案处理!
关于行政诉讼中能否增加诉讼请求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